關於儲蓄存款徵收利息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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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儲蓄存款徵收利息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後,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辦法,即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前產生的利息仍按規定徵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應該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後孳生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儲戶在2008年10月9日以後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