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稅收徵管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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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訂《稅收徵管法》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現行稅收徵管法律制度對於欠稅管理、提前徵收、延期納稅、稅務搜查權、稅務檢查過程中的強制執行、稅收法律責任等的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有待於《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重新修訂,予以完善。

探析稅收徵管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稅收徵管法制制度 問題 修訂 對策


  現行《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並實施以後,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定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徵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徵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登出登記,或採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徵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麼時間內採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於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徵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徵管法》對於稅務機關提前徵收的規定只侷限於“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麼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採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徵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週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徵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登出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登出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後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徵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徵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徵收的範圍,如納稅義務人於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願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徵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後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徵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於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於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徵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許可權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於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徵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於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燬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