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誤區:所有的補繳稅款都要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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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籌集財政收入穩定可靠。稅收的這種特點,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中國稅收收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

觀念誤區:所有的補繳稅款都要繳納滯納金

稅收是調控經濟執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槓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執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巨集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誤區解讀:

一、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相關規定

1.稅務機關在追徵期內追徵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含追徵期延長到五年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2.稅務機關追徵偷、抗、騙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4.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6.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於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7.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8.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9.代理人經資訊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宣告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資訊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准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徵稅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