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網際網路創業有優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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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創業有網際網路孵化器、眾創空間、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目前,網際網路孵化器方案已出臺。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莆田網際網路創業有優惠政策扶持,更多創業政策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莆田網際網路創業有優惠政策扶持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網際網路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網際網路經濟十條措施》(閩政[2015]10號)引導我省網際網路孵化器健康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規定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2〕19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網際網路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網際網路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6月15日

  福建省網際網路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網際網路經濟十條措施》(閩政[2015]10號)引導我省網際網路孵化器健康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規定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2〕19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網際網路孵化器,是以促進網際網路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加快網際網路創新創業為目標,培養網際網路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專業孵化器。孵化器設定了網際網路創業空間、吸納了5家以上網際網路企業的,享受網際網路孵化器相關政策。

第三條 網際網路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網際網路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物件,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資、企業管理、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培訓、輔導與諮詢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科技型企業和創業人才。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數字辦負責全省網際網路孵化器的巨集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網際網路孵化器規劃和發展的責任主體,同級科技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網際網路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支援民營機構、龍頭企業、大專院校等多元主體建設和運營網際網路孵化器,引導更廣泛的社會資源支援創新創業。利用老廠房、舊倉庫、舊街區等存量房,探索建立“眾創空間”等“網際網路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的新型孵化模式。對網際網路創業企業、孵化專案從專案立項、入駐、創業板掛牌、風險投資、銀行信貸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1、網際網路孵化器參加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並被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從省新增網際網路經濟引導資金中一次性補助30萬元,用於網際網路孵化器建設。

2、現有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吸納網際網路創業企業5家以上的,經備案稽核,從省新增網際網路經濟引導資金中一次性補助15萬元,用於網際網路孵化器建設。

3、新建網際網路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改擴建的網際網路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額不超過50萬元。

4、落實國家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5、加強網際網路孵化器分類管理,優化省級孵化器認定標準,大力提升網際網路孵化器的數量與質量,支援網際網路孵化器建設大學生創業基地,培育國家級、省級網際網路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

6、鼓勵網際網路產業園區和網際網路孵化器建設資源共享型的雲資料中心或雲服務平臺,為網際網路企業提供研發、運營支撐環境。對購置的相關大型軟硬體裝置加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裝置協作共用網,併為網際網路服務的,納入省大型儀器協作共用補助管理範圍。

7、鼓勵從事雲端計算研發、應用和服務以及大資料開發利用的網際網路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入駐網際網路孵化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網際網路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網際網路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或註冊資金不超過100萬元,或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3、在孵網際網路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專案(產品),應符合我省網際網路產業目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社會道德規範,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並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4、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200平方米,特殊領域可適當增加;

5、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屬於特殊領域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48個月。

第七條 畢業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至少兩條:

1、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連續2年營業總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3、被兼併、收購或在資本市場上市;

4、因企業成長,孵化用地已不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企業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產場地。

網際網路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的企業,一般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並辦好有關法律法規和約定手續。

第八條 網際網路孵化器備案、認定等工作,按照《福建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實施。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和省數字辦聯合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