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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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檔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經營範圍

公司章程修正案經營範圍

章程第二章第三條現修正為:

公司經營範圍:計算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資訊科技諮詢服務;軟體開發;多媒體設計服務;社會法律諮詢;法律文書代理;廣告業;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種類以《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為準);

章程第三章第五條現修正為: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章程 第四章 第六條 現修正為: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或法人證書註冊號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額

實繳

出資額

備註

孫某某

332528199405300021

現金

100000

10000

 

王某某

332528195801180035

現金

900000

90000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履行出資義務,或到期未繳足的,公司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於五年內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拓展: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於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於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係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於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範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檔案。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採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範對內與對外的關係。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檔案,應該記錄有關於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並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於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範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檔案。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並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檔案。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於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於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於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於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於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並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並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範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資訊不對稱。資訊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資訊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藉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資訊。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裡面,便是大股東憑藉資訊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範的介入來確保資訊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型別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型別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資訊,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資訊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型別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範的型別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範、賦權性規範以及補充性規範。上述三種規範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範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範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範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範和確權性規範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範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係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絡。此處所說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於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註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恆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於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並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並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於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介入並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