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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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章程。

公司更名章程修正案

公司更名章程修正案一

深圳市X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定

時間:20XX年7月9日

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參會人員:XXXX、XXXX

會議內容:變更公司住所的決定。

經公司股東會決定:

公司住所由原:“XXXXXX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XXXXXXXXX”。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

同意委託公司的XXXXX作為申辦本公司變更登記註冊手續的具體經辦人。

股東簽名:

深圳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2年7月9日

深圳市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據本公司二〇XX年七月九日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的住所,特對公司住所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住所是:XXXXXXXXXXXXXXXXX。 公司住所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現改為:住所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住所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〇XX年七月九日

公司更名章程修正案二

根據20XX年 月 日的股東會決議(或表述為根據200 年第 次股東會決議),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章第 條原為: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名稱變更) 第 章第 條原為:公司住所為(寧波市海曙區長春路40號)。 現修正為:公司住所為 。(住所變更)

第 章第 條原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登記,經營期限為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現修正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登記機關、經營期限變更)

第 章第 條原為:公司由張三、李四投資設立。 現修正為:公司由王五、趙六投資設立。

第 章第 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150萬元。 其中:張三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 66.67 %; 李四以貨幣出資5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 33.33 %。

出資時間為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繳納。

(若是分期出資表述為:設立登記前繳付 萬元,其餘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清。)

現修正為:公司註冊資本為150萬元。 其中:王五以貨幣出資12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 80 %; 李四以貨幣出資3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 20 %。

出資時間為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繳納。(股東變更)

(若是分期出資表述為:設立登記前繳付 萬元,其餘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清。)

…… (視具體變更事項進行修正)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