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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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等檔案規定:

(1)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2)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50%的財政貼息。

(3)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專案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4)四川省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暫定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二)國家引導國有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關於做好2013-2014年國有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13〕37號)等檔案規定:

(1)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結合援助專案建設,積極吸納當地高校畢業生就業。

(2)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資訊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

(3)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於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為高校畢業生開展崗前培訓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檔案規定,企業新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五)高校畢業生從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後工齡計算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檔案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為連續工齡。

(六)高校畢業生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就業在當地落戶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檔案規定,要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型別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切實落實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稽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保管政策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檔案。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許可權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許可權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儲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八)服務外包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財政支援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覆函》(國辦函〔2010〕6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關於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人社部發〔2009〕123號)等檔案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4500元的培訓支援;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學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業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支援。

服務外包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享受相關財政補助政策。服務外包企業吸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參加服務外包培訓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二、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九)國家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主要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檔案規定:

(1)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2)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3)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群(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4)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群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群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

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於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

(十)到基層就業後戶口、檔案、黨團關係政策

對到西部縣以下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戶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願遷往就業地區;人事檔案原則上統一轉至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黨團組織關係轉至就業單位,在工作期間積極要求入黨的,由鄉鎮一級黨組織按規定程式辦理。

(十一)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專案,服務期滿後享受的優惠政策

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共青團中央《關於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專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2號)等政策規定,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專案、服務期滿的畢業生,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公務員招錄優惠:每年拿出公務員考錄計劃的`一定比例,專門用於定向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專案人員。服務基層專案人員也可報考其他職位。

事業單位招聘優惠:鼓勵在專案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參加各基層就業專案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從2009年起,到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滿1年後,在現崗位空缺情況下,經考核合格,即可與所在單位簽訂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同時,各省(區、市)縣及縣以上相關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於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專案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考學升學優惠:服務期滿後三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高專)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

國家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政策:參加各基層就業專案的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其他:各基層就業專案服務年限計算工齡。服務期滿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係。

(十二)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規定,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後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三、鼓勵大學生應徵入伍,報效祖國

(十三)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四個優先”政策

高校畢業生預徵物件參軍入伍享受“四優先”政策:

優先報名應徵。報名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夏秋季徵兵開始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報名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徵物件的高校畢業生,持《應屆畢業生預徵物件登記表》,可以直接到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徵。

優先體檢政審。體檢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夏秋季徵兵體檢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體檢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徵物件的高校畢業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在學校參加體檢的,本人持《應屆畢業生預徵物件登記表》,可在徵兵體檢時間內報名直接參加體檢。

優先審批定兵。審批定兵時,應當優先批准體檢政審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入伍。高職(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優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員去向時,根據高校畢業生的學歷、專業和個人特長,優先安排到軍兵種或專業技術要求高的部隊服役;部隊對徵集入伍的高校畢業生,優先安排到適合的崗位,充分發揮其專長。

(十四)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選用培養政策

(1)選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大學畢業生士兵,首次選取為士官的,參照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有關規定授予士官軍階和確定工資起點標準,在地方高校學習時間視同服役時間。

(2)士兵提幹:本科以上學歷,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為提幹物件;根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優先列為提幹物件。

(3)報考軍校: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士兵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軍隊院校招生考試,年齡放寬1歲。

(4)大專畢業生士兵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本科層次招生考試,錄取的到有關軍隊院校學習,學制2年,畢業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長幹部學員畢業分配計劃。

(5)保送入學: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物件選拔,年齡放寬1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推薦物件,按照有關規定保送入軍隊院校培訓,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6個月任職培訓,專科學歷的,安排2年本科層次學歷培訓。

(十五)大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享受國家資助學費政策

按照《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規定:

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由中央財政提前下撥預算,保證國家資助金及時發放到位。

(十六)大學生士兵退役後享受就學優惠政策

(1)在川普通高校大學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獲得相應學分。

(2)退役大學生士兵入學或復學後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3)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4)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根據實際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專項計劃,專門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專項計劃規模控制在5000人以內,在全國研究生招生總規模內單列下達,不得挪用。四川省對報考川內高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並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指初試)的退役川內普通高校大學生士兵,同等條件下,優先複試和錄取。

(5)將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鼓勵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選辦法時,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將在校期間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6)將考研加分範圍擴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員在繼續實行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後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礎上,允許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學業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退役大學生士兵專升本實行招生計劃單列。高職(專科)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職學業後參加普通本科專升本考試,實行計劃單列,錄取比例在現行30%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具體比例由各省份根據本地實際和報名情況確定。四川省將退役大學生士兵專升本招生計劃比例擴大至50%,對高職(專科)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後參加普通本科專升本考試,實行計劃單列,錄取比例50%。

(8)高校新生錄取通知書中附寄應徵入伍優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附寄應徵入伍宣傳單,宣傳單主要內容包括優惠政策概要、報名流程指南、學籍註冊要求等。

(9)放寬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轉專業限制。大學生士兵退役後復學,經學校同意並履行相關程式後,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10)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後,免試入讀普通本科;

(11)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時,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

(十七)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後就業服務政策

(1)高校應屆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出現役後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手續,戶檔隨遷(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退役高校畢業生士兵可參加戶籍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原畢業高校就業招聘會,享受就業資訊、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3)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

(4)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退役大學生士兵。

(5)鄉鎮補充幹部、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配備時,注重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對返鄉務農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鼓勵通過法定程式積極參與村居“兩委”班子的選舉。

(6)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給經濟補助,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四、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