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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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延期繳納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延期繳納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申請時間: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審批許可權和期限:

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自受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5、對予已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基層稅務機關自收到上級稅務機關批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發《核准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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