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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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事項的審批申請和辦理。

二、專案資訊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三、辦理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四、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五、決定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2.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准予批准:

具備或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之一,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備或不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或提交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注:1.影印件應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2.申請表下載地址:

www. _new/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視窗報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視窗接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入口網站:<網上辦稅服務廳-辦稅地圖>模組詳細檢視。

(二)辦公時間

視窗報送時間按各辦稅服務廳具體辦公時間。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製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製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延期申報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稽核。

對申請人符合延期申報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製作《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不符合的,製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受理部門應當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同時告知申請人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申報。對領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申請人,對不予許可的事項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准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20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准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

(二)不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物件。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諮詢途徑

(一)視窗諮詢:橋西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地址:橋西區槐安西路85號。

(二)電話諮詢: 0311-67965166;12366納稅服務熱線。

(三)網上諮詢:

(四)信函諮詢:

橋西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通訊地址:橋西區槐安西路85號。

郵政編碼:050000;聯絡電話:0311-679651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和投訴應由部門監督機構受理。

(一)視窗投訴:橋西區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科;地址:橋西區槐安西路85號。

(二)電話投訴:0311-67965135;12366納稅服務熱線。

(三)網上投訴:

(四)信函投訴:

橋西區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科;通訊地址:橋西區槐安西路85號。

郵政編碼:050000;聯絡電話:0311-67965135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橋西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通訊地址:橋西區槐安西路85號。

(二)聯絡電話:0311-67965166

(三)辦公時間: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可通過電話方式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