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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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辦理延期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穗地稅發[2002]310號)和《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辦稅事項業務規程>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229號)的規定: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或報送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時申報或報送的“特殊困難”是指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因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而未處理完畢有關賬務,不能計算應納稅額的。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辦理延期申報或報送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附送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WS026)(一式三份);
  3.申請延期申報的書面報告;
  4.地方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5.最近一期的納稅申報表。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
  (一)在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期限屆滿後提出的;
  (二)同一項納稅申報,同意延期申報或報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計已有)三個月的;
  (三)不能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對不予受理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記錄備案,將申請資料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並說明不受理原因。對經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延期申報或報送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並填寫《涉稅文書受理回執》(一份)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時,對申請資料的影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後,應將其原件退還申請人。

  四、從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五、延期申報或報送申請受理並審批後,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憑《受理回執》領取延期申報批件。

  六、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或報送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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