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投資人必須知道的五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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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股權眾籌投資人,你必須要知道的坑是什麼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股權眾籌投資人必須知道的五個坑

隨著眾籌從概念逐漸變為實踐,“股權眾籌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已經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點。證監會對股權眾籌的一系列調研活動,已經開始讓人不禁憧憬,政策層面將來很可能會對股權眾籌予以認可並加以規範。相比較而言,現在面臨的法律問題,更主要地轉向了操作層面,即“股權眾籌如何操作、如何平衡眾籌股東和眾籌公司的利益”。由於這一層面未妥善解決,已經開始衍生出實際的糾紛。比如,最近西少爺肉夾饃宋鑫在網上挑起了西少爺肉夾饃眾籌款如何追回的話題。拋開其創始人團隊內部關係問題不說,單就其中保護股權眾籌股東權益、眾籌款退款的訴求,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規範股權眾籌操作的迫切性。

  一、股權眾籌的現實問題

眾籌大致可以分為實物眾籌和股權眾籌。前者的典型是現在很流行的智慧硬體眾籌,眾籌款實際上就是購買硬體的預付款。投資人與眾籌發起人之間實際上只是買賣關係,因此在專案過程相對簡單。後者的典型則是現在雨後春筍般的眾籌咖啡館、眾籌天使投資,眾籌款作為股權出資注入公司,投資人成為眾籌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權眾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股權架構、公司治理模式,專案進行的過程也更為複雜。

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

(1)委託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已經認可了委託持股的合法性。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並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並且在工商登記裡只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

(2)持股平臺持股。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臺,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臺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臺;然後,持股平臺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臺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裡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臺。

持股平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現在,很多眾籌發起人開始傾向於把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臺。眾籌股東作為有限合夥人,眾籌發起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法,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臺,進而控制持股平臺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制了眾籌股東的投資及股份。

眾籌股東面臨的這種情況,某種程度上類似於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東眾多且很可能互不認識,大部分股東只是為了享有投資回報而不在意是否參與決策,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控制力被嚴重削弱。因此,股權眾籌公司也面臨著類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即如何確保部分股東及其操縱的管理層不會侵犯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律制度百餘年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如何監管這種道德風險而演進的,如資訊披露制度、股東集團訴訟等。但是,股權眾籌公司發展過於迅猛,以至於還沒有來得及借鑑到上市公司的這些成熟做法,於是道德風險便接踵而至,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的“坑”。

  二、股權眾籌的那些坑

坑一:股東身份沒有直接體現

對於委託持股模式,眾籌股東的名字不會在工商登記裡體現出來,只會顯示實名股東的名字。儘管法律認可委託持股的合法性,但是還需要證明眾籌股東有委託過實名股東。這種委託關係,是眾籌股東和實名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如果這種約定沒有書面檔案,或者其他證據證明,眾籌公司和實名公司翻臉不認可眾籌股東的身份了,眾籌股東有口難辯,根本沒法證明“我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實是我的”。

對於持股平臺模式,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隔了一個持股平臺,眾籌公司股東名冊裡只有持股平臺,沒有眾籌股東。因此,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的關係非常間接,身份也相對隱晦,對眾籌公司幾乎無法產生直接的影響。

很多公司的全員持股計劃,實際上也是一種股權眾籌。但有的全員持股公司,如華為,員工也僅持有一種所謂的“虛擬受限股”,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分紅,以及虛擬股對應的公司淨資產增值部分,但沒有所有權、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股東身份更談不上有所體現。

坑二:股東無法參與公司經營

在很多眾籌專案中,眾籌股東雖然是公司股東,但是幾乎很難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基本上都不太能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

從眾籌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東會都有嘩啦啦幾十上百好人來參加,對協調和決策都會造成很大障礙。組織個有幾十上百人都參加的股東會將會非常艱難;在股東會召集前,提前確定可供討論的議題、哪些問題需要討論,也會因為人多嘴雜,難以達成共識;好不容易組織起來股東會後,因為七嘴八舌眾口難調,想要過半數通過任何表決都會困難重重。所以,眾籌股東都參與決策,會嚴重削弱公司決策效率。現實操作中,很多籌咖啡館都面臨過因為“一人一句”決策權混亂,而面臨散夥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眾籌股東的參與決策權,眾籌股東的利益又很難得到保障。眾籌公司收了股東的錢,不為公司辦事,不好好經營,或者經營好了把公司資產挪為己有,這種做法也並不罕見。所以,不妨參照上市公司的做法,眾籌股東,至少要保證自己對眾籌公司的經營情況有知情權,眾籌公司也應當有非常完善的資訊披露、法律和審計等第三方監督的機制。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眾籌股東也最好有提議乃至表決罷免眾籌公司負責人的權利。

坑三:股東無法決定是否分紅

眾籌股東參與眾籌,很多時候是看中眾籌公司的盈利能力。為什麼現在大家現在願意參與眾籌?房地產投資已經不吃香了,股市誰都不敢進去,理財產品收益率比儲蓄高不了太多,P2P貸款也經常看到攜款跑路的訊息。而股權眾籌,投資專案看得見、摸得著的,收益率會也很可能更有保證。因此很多人願意參與股權眾籌,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紅。

可是,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有稅後可分配利潤就必須分紅。利潤分配方案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了,才會根據這個方案向股東分配紅利。如果股東會沒有表決通過,或者股東會乾脆就不審議這個議題,即使公司賬上趴著大筆大筆的稅後利潤,眾籌股東也只能眼饞著,拿不到。眾籌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稅後利潤要用於公司長期發展的再投資”,把眾籌股東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分紅,那麼眾籌股東只能自己保護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強制分紅條款,即如果有稅後可分配利潤,每年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向眾籌股東分配。

坑四:入股方式隨意化

上面說了三個坑,還是在股權眾籌操作相對規範情況下遇到的問題,至少還眾籌公司、眾籌發起人還跟眾籌股東有協議、有協商。現實的股權眾籌中,發起人與眾籌股東存在或近或遠的親朋好友關係,操作起來常常會很不規範。比如,有時候只是有朋友張羅說要股權眾籌,專案沒有看到、公司沒有看到、檔案沒有看到,眾籌的款項就打到了發起人個人的銀行帳號裡了。這筆款,到底是什麼性質,誰都說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為實物眾籌,發起人打算開發個智慧硬體,大家給他的錢,不是獲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預付給他的貨款,倒時候召集人給眾籌股東一個產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為借款,眾籌投資人借錢給發起人,到時候發起人還錢、頂多加點利息,但是眾籌投資人不是公司股東,公司估值再高、股權再值錢、再有多高的分紅,也跟眾籌投資人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眾籌股東在掏出錢之前,必須要先搞明白,給發起人的投資款,到底是獲得什麼,是股權嗎?如果是股權,代持協議/入股協議簽了嗎?股東投票權怎麼說的?分紅有保障嗎?這些東西都用法律檔案明確下來了嗎?只有規範化了,才稍微有點保障。

坑五: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

風險投資專案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特點,風險投資人會向大量的專案進行投資,大部分的專案都會投資失敗,但是隻要其中少數幾個專案上市了、被併購,投資成功的收益回報,不僅可以彌補投資失敗的損失,還能有很高的盈餘。但是,股權眾籌本身就是為了降低投資門檻,所以絕大多數眾籌股東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眾籌投資人不可能有資金向大量的專案投資,手頭的資金一般也就只夠投一兩個專案,如果這一兩個專案幹砸了,那就是血本無歸、棺材本都沒有了。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人一般會對行業有深入的研究,對專案商業可行性的判斷相對專業,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聽信於眾籌發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斷的能力,投資的風險也就更高。

所以,普通人蔘與股權眾籌,千萬不要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投資的專案,最好是傳統一些的行業,收益可逾期、持續且穩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風險、高回報。在這個前提下,認真考察自己的投資專案,在自己熟悉的行業領域或地域範圍投資。最後,還可以借鑑風險投資人的投資原則“投資就是投人”,一定要找個值得信任的眾籌發起人,或者保障機制完善的眾籌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