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支援你創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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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富民之道、強國之舉。稅收對就業創業有多項優惠政策,涉及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支援你創業就業,更多熱門創業專案請您繼續訪問()。

“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支援你創業就業

增值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2015年底,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稅、營業稅月銷售額提至3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和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操作提示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專案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軍轉幹部就業應該符合相關條件和程式。

享受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試點納稅人,指提供《應稅服務範圍註釋》服務(除廣告服務外)的試點納稅人。

所得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國發〔2015〕23號檔案明確,抓緊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

操作提示

小型微利企業,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殘疾人員範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應符合相關條件。

營業稅和其他稅費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明確,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由失業一年以上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把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創辦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減免政策擴充套件到個人獨資企業。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操作提示

財稅〔2014〕39號檔案、財稅〔2014〕42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稅費扣減應依順序進行,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財稅〔2014〕42號檔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