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融資租賃的公司融資產品設計大全,下面就是小編收集的,歡迎大家閱讀學習與瞭解。
一、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產品設計概覽
二、融租保理
(一)基本操作模型
(二)融租保理涉及到的基本主體
1.承租人--使用裝置的客戶,是否購買裝置的決策人
2.供應商--裝置製造商或經銷商,可能為回購擔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出資人,租賃物購買人
4.保理人--給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的商業銀行,租賃債權受讓方
5.擔保人--由供應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
(三)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並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3.租賃公司向銀行提交資料,申請保理融資;
4.銀行向租賃公司授信,簽署《保理合同》;
5.租賃公司與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租賃公司將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承租人填寫《確認回執單》並交付予租賃公司;
6.銀行作為受讓人,從租賃公司處取得租金收取權,並向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
7.承租人於其不能支付租金時的救濟,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有追索保理或擔保:若銀行與租賃公司約定了追索權,則承租人到期未償還租金,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若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餘值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的,由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2)無追索保理:保理銀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償,不得向租賃公司追償。
(四)保理租賃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檔案
1.供應商、租賃公司:《租賃物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
3.保理銀行、租賃公司:《保理合同》
4.租賃公司向承租人:《租金收益權轉讓通知》
5.承租人《確認回執單》
6.《擔保合同》:承租人或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作為擔保主體
(五)注意事項
1.通知承租人並由承租人出具《確認回執單》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前提條件;
2.保理手續費:費率一般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根據實際情況,亦可以免除;
3.租賃裝置抵押:融租保理時,應設定抵押,銀行為第一抵押權人;
4.保理擔保:由承租人自身或者供應商、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或物權擔保,在有追索權的情形下,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
5.租賃發票由租賃公司開具,並委託銀行交付給承租人;
6.購買保險:承租人應為租賃物辦理必須的財產保險,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六)法律實質及依據
1.法律實質:融租保理融資的實質為債權轉讓,即租賃公司將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按期足額支付租金的權益轉讓給保理銀行。
2.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七)融租保理的常見操作模式及比較
1.四種常見的操作模式
型別 | 基本模型 | 說明 |
一般模式(先交付後保理) |
| (1)貨款及裝置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 (2)承租人實力強大,供應商弱小的情況下使用 |
售後回租模式 |
| (1)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重新租回 (2)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降低負債率 |
結構性租保模式(附生效條件) |
| (1)供應商強大,承租人弱小情形下 (2)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擔保合同等均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關係已形成) (3)合同生效條件:租賃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4)銀行對即將形成的租金視同已形成租金先進行保理 |
貸款與融租保理結合模式 |
| (1)對銀行認可的租賃專案,但對租賃公司的信用存有疑慮 (2)同時簽訂貸款合同與保理合同,保理金額原則上與貸款金額相同,或低於貸款金額 (3)保理款項即時直接扣還銀行貸款 |
2.操作模式的簡要比較
操作 模式 | 信用評價核心 | 主要風險點 | 防範措施 |
普通 租賃 | 承租人或租賃公司 | 1.貿易背景真實性 2.承租人信用風險 3.租賃公司信用風險 | 1.關注貿易背景,確保基礎交易無瑕疵 2.設定準入門檻 |
售後 回租 | 承租人 | 1.貿易背景真實性 2.交易價格合理性 3.承租人履約能力 | 1.重點稽核承租人資質 2.利用公開渠道或引入第三方評估對標的物價值進行核定 |
結構性租賃 | 供貨商 | 1.廠家回購能力 2.銀行與供貨商關於回購的約定是否明晰 | 1.嚴格稽核供貨商資質 2.總行統一制定示範性文字 |
貸款與融租保理結合 | 租賃公司 | 1.租賃公司的信用風險 2.專案的情況 | 1.同時簽署貸款合同及保理合同 2.支付保理款後及時扣還銀行借款 |
三、融租互金——融資租賃與互金平臺
(一)基本模式
1.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模式
(1)P2L模式
①融租公司與P2P平臺開展合作,委託平臺募集資金以購買租賃物;
②融租公司將租賃專案借款資訊以借款標形式在平臺向投資者展示,包括融資租賃專案資訊、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等;
③P2P平臺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將投資人投放的資金託管至第三方支付公司;
④投資者通過P2P平臺購買標的,並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
⑤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租公司發放借款;
⑥融租公司獲得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將收取的租賃收益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
⑦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 平臺的指令將收益歸還投資者。
(2)直租模式——無融租公司參與
①承租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等,並委託P2P平臺將租賃方案展示給投資者;
②P2P平臺將相關融資資訊釋出在其平臺上;
③投資者委託P2P平臺採購租賃物並簽署《委託採購協議》;
④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投資款項;
⑤P2P平臺作為居間方,受投資人委託向供應商採購租賃物;
⑥投資者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⑦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租金及利息等;
⑧第三方支付平臺向投資者交付投資收益等。
此等模式項下,P2P平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租公司的作用。租金來源可以是承租人的日常經營收益或變現租賃物的`收益。
注意:
(1)上述兩種模式實質為一般的借貸,其風控方式亦由借款企業提供抵押或質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證等方式實現。
(2)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基於此,根據目前的監管規定,為了防範信貸集中的風險,目前,對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實行上限限制。雖然,實操中仍有一些互金平臺突破上限發標,但目前監管層對該突破行為持曖昧態度,即監管層對市場上超限的發標亦未採取明確的禁止措施。然而,若超限發標,未來隨著監管態勢的趨緊亦有可能受到監管。
2.租金債權轉讓模式
(1)P2P平臺對承租人進行盡調,確定專案的可行性;
(2)P2P平臺向投資者展示融租專案債權轉讓資訊;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署《債權轉讓合同》,將其持有的對承租人的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取代融租公司成為債權人,其在受讓債權的同時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擔保權利;
(4)投資人通過P2P平臺向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投資款項;
(5)經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機構向融租公司支付資金;
(6)承租人按期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交付租金;
(7)經P2P平臺指令,第三方支付機構向投資人交付租金即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