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規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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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成立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有哪些政策與法規?

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規及政策

  

根據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內資融資租賃試點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的規定,就在我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及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規定及政策彙總如下:

一、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分類,我國法律法規對其設立的規定如下:

(一)金融租賃公司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經銀監會審批,且應滿足以下設立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3、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資訊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

設立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訊、醫療、環保、科研等裝置,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後,納入融資租賃試點範圍(這些租賃公司至少應成立三年以上);

2、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階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5、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6、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比例不低於25%;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階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4、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應資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註冊並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存續滿一年。投資各方應向審批機關提供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的不符合申請資格,且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二、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

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分別對金融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範圍作出了列舉:

(一)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諮詢。

(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