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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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商標註冊

  

一、概要

歐洲市場是不協調局(OHIM)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的申請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歐盟商標及其註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註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的成員國。而且,歐盟商標註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註冊程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會適用於整個歐盟。最後,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制於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也是可以的。

目前,歐盟的正式成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蒲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斯洛維尼亞、瑞典、英國,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

獲得承認的候選國有:克羅埃西亞、馬其頓共和國、土耳其克羅埃西亞、土耳其

二、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位於西班牙的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即“內協局”負責受理和審查歐共體商標註冊申請。

內部市場協調局對在先註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義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並決定是否安排公告。

三、申請條件

無基礎註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準備資料

1. 委託書: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 份;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5.商標圖樣。

五、註冊程式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蔘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複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