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海淀區殘保金辦事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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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稽核時間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具體稽核及申報流程請見以下辦事指南。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2016年北京市海淀區殘保金辦事指南全文,更多創業指導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2016年北京市海淀區殘保金辦事指南全文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稽核後,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16年北京市海淀區招用殘疾人單位殘疾人人數稽核及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申請辦事指南》

一、2016年招用殘疾人單位殘疾人人數稽核

(一)政策依據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

(二)申報與稽核

申報時間:

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申報範圍:

海淀區地方稅務局註冊登記的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

申報內容:

2015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稽核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殘疾人方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的殘疾人;

2、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法定就業年齡內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殘疾人;

3、依法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

4、依法為殘疾人職工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5、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不滿1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攜帶材料:

*1、《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2016年新表);

2、殘疾人職工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影印件(首次申報的需同時提供原件,稽核後退回)(注:因系統錄入需要,提供軍殘證殘疾人用人單位還需提供持證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影印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4、殘疾人職工2015年各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材料(工資表原件及影印件或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代發殘疾人職工工資的證明);

5、2015年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

承諾期限: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稽核確認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確定書》後於8至9月份去地稅網站辦理殘保金申報;

辦理流程圖:

二、2016年崗位補貼及超比例獎勵申報

(一)政策依據

《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京殘發〔2012〕44號)

《關於調整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標準的通知》(京殘發〔2014〕47號)

(二)申報時間

申報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須於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到海淀區殘聯稽核大廳申報,過期視為自動放棄。

(三)申報條件

1、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了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義務的,還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安排具有本市戶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就業;

3、與殘疾人職工簽訂了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4、為殘疾人職工足額繳納了2015年1月-12月社會保險;

5、用人單位發放不低於2015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2015年1月至3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60元,2015年4月至12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20元);

6、殘疾人職工有確定的工作崗位(即殘疾人在崗);

7、殘疾人職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勞動年齡段(企業男滿16週歲至不滿60週歲,女滿16週歲至不滿50週歲)。

(四)申報材料

(注:除應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影印件材料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殘聯留存。如果用人單位攜帶材料不齊全,稽核人員應告知用人單位備齊材料後方可進行申報稽核,海淀區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時應告知受理的工作人員,並在《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超比例獎勵獎勵)申請審批表》左上角標註:“海淀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單位所有準備的材料紙張應為A4紙)

*1、享受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的書面申請;

2、《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超比例獎勵制度)申請審批表》;

*4、殘疾人職工所在崗位說明;

5、單位開戶銀行許可證影印件(標註銀行行號);

6、殘疾人職工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

(五)補貼標準

用人單位在2015年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簽訂1年及以上的(合同期包含2015年1月至12月)勞動合同,並通過今年殘保金稽核的,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每人每年5000元(固定期勞動合同)或每人每年7000元(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崗位補貼(凡已享受人保部門崗位補貼的除外);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1.7%比例的,在崗位補貼的基礎上,按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再給予每人每年10000元獎勵。

(六)辦理流程圖

三、稽核機構地點以及行車路線圖

四、繳款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2016年7月1日至31日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安排殘疾人人數稽核,並於2016年8月至9月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網路自行申報繳納殘保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於2016年8月至9月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網路申報繳納保障金。

五、重新稽核

社會單位應全面瞭解掌握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並按規定在要求的時限內參加稽核,如果用人單位在2016年7月份已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並經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稽核確定後,因故需要重新申報稽核的,用人單位在可7月份內持安排殘疾人就業稽核的有關材料到區殘聯進行重新申報。單位重新申報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情況稽核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重新出具《稽核認定書》,同時收回原《稽核確定書》。

如果超過7月份要求重新稽核的用人單位,可自繳納保障金之日起的3年內持稽核殘保金稽核所需攜帶材料到區殘聯進行申報。區殘聯稽核確定並逐級審批通過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稽核確定書》,同時收回原《稽核確定書》。

六、注意事項

據往年稽核情況,建議招用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於7月25日前進行申報辦理,申報稽核通過後,請用人單位在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去海淀區地稅局網站進行自核自繳工作。

根據京政發[2016]639號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七、2016年以前年度殘保金補審工作

2016年以前年度未進行殘保金稽核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補審,將補審材料提交至地稅登記所在區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稽核工作人員受理並進行稽核。

攜帶材料:

*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每年一表);

2、補審年度《法人單位勞動情況表》(I102表)或補審年度用人單位6月和12月含工資表的記賬憑證或補審年度6月和12月《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補審年度已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除攜帶以上材料外還應攜帶以下材料:

*3、《北京市在職殘疾人登記表》;

4、殘疾人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影印件;

5、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影印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6、殘疾人職工補審年度的6月和12月工資明細表影印件;

7、殘疾人職工補審年度全年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