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殘保金計算繳納指南

才智咖 人氣:2.82W

對於2016年繳納殘保金是否存在著疑問?都有哪些疑問呢?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於在徵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稽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4.北京市殘保金新規: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如何處罰?

6月29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昨天,記者在 2016年用人單位申報稽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媒體通報會上獲悉,1至8級殘疾軍人首次納入稽核範圍。此外,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稽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據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趙子龍介紹,《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日前出臺。用人單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由原來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年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改為按照企業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徵繳標準,改變了原有標準“一刀切”的模式。

該辦法對於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也進行了調整。今年首次將持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納入稽核範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納入了就業稽核範圍,改變了以往安排殘疾軍人就業不納入安排殘疾人就業範圍的規定。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為2名殘疾人,1至3級殘疾軍人按照2人計算,4至8級殘疾軍人按1人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並限定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稽核時間。自2017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稽核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5月1 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過規定時間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緻殘人員,經鑑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如何處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