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殘保金政策解讀 申報繳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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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殘保金政策有變化,有的企業殘保金可能會很多!很多HR表示比較頭大,到底要怎麼繳納呢?

2016北京殘保金政策解讀 申報繳納流程

2016年殘保金徵繳提示

依法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關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釋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我市修訂下發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稽核後,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稽核時間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解讀:高薪企業殘保金翻5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15年9月9日釋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為規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4月26日釋出《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部分單位的人事或財務就有關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政策以及繳納方式等問題進行諮詢,我們邀請相關專家就企業所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答。

1徵收標準

2016年1月1日執行的北京新標準: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015年及之前執行的北京標準: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資*60%(2015年標準是4.2萬元)。

2016北京殘保金最大的變化是繳納基數從北京市年人均工資調整為企業本身年平均工資。同樣是500人規模企業計算,不同收入水平的企業,因為企業本身薪資水平高低不同,2016年殘保金差異較大。如果是薪資較高(年人均工資超過20萬)的網際網路企業,殘保金從原來的35.7萬飆升到170.0萬,接近原來的5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專案。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2014年北京市金融和網際網路行業人均人工成本分別達到31.1萬元、18.9萬元,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考慮大部分企業平均13月薪+年終獎(平均大概15月薪),金融和網際網路平均月薪分別是2.1萬元、1.3萬元,金融和網際網路行業優質企業人均工資估計達到40萬元、25萬以上,對應的殘保金是原來繳納的9.5倍、5.9倍。

2徵收時間

用人單位應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進行稽核工作。

保障金按年計算徵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徵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願的原則下,用人單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徵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3徵收機構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稽核,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4減免政策

國家制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立法精神是鼓勵企業僱傭殘疾人,只要按規定僱傭殘疾人,即可減免殘保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比如3月份招聘一名殘疾人員工,該員工9月份離職,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6個月。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5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後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年5月15號和9月15號),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5‰/天的'滯納金懲罰非常嚴厲,如果100萬殘保金逾期1年,滯納金=100萬*365天*5‰=182.5萬。

據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北京地稅局介紹,2015年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就業管理系統和北京地稅局相關係統已經實現對接,企業安置殘疾人情況與繳納殘保金實現自動核對,企業不按時繳納殘保金將面臨巨大的滯納金懲罰風險。

最後,建議企業響應國家政策,加大力度僱傭殘疾人,為殘疾人創造工作機會,提升企業公益形象,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國家、殘疾人、企業的共贏。

6申報與稽核

申報時間: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

申報範圍:海淀區地方稅務局註冊登記的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

申報內容:2015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申報方式:現場申報

稽核條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殘疾人方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的殘疾人;

2、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法定就業年齡內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殘疾人;

3、依法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

4、依法為殘疾人職工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5、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不滿1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攜帶材料:

*1、《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2016年新表);

2、殘疾人職工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影印件(首次申報的需同時提供原件,稽核後退回)(注:因系統錄入需要,提供軍殘證殘疾人用人單位還需提供持證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影印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4、殘疾人職工2015年各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材料(工資表原件及影印件或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代發殘疾人職工工資的證明);

5、2015年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

承諾期限: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稽核確認後,在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確定書》後於8至9月份去地稅網站辦理殘保金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