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殘保金如何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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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以下是關於殘保金的計算公式:

2016年殘保金如何計算繳納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於在徵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稽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連結閱讀:北京8月徵繳“殘保金” 總額將增加為何有的企業可以少繳?

新京報快訊(記者吳為)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部署要求,北京市已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管辦法,8月份進入徵繳期。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辦法實施後,根據測算,保障金徵管總額可能會增加。但今年,北京也進一步明確“量能負擔原則”,徵繳標準從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工資水平高的用人單位將會多負擔,水平低則會少負擔。

所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稽核,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採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北京市的殘保金按年計算徵繳,每半年徵收一次,每年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徵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用人單位也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2016年作為過渡期,全年一次性徵收,徵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單位只有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才能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如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就應當繳納保障金。

那麼,殘保金應該繳多少?根據相關計算方法,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假如一企業上年有100名在職職工,企業也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上年該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萬元,那麼這家用人單位今年保障金繳納額就應該為(100×1.7%-0)×4萬,即6.8萬元。

同時,新辦法明確殘保金減免條件,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享受減免等優惠。此外,針對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也可免徵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