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如何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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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歲尾,是眾多商家回饋職工和消費者的良好時機。隨著微信紅包的出現,企業的回饋形式一改以往發放禮品、實物抽獎形式,而採取發放現金紅包和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的形式。近日,某超市集團公司財務來電諮詢,上述形式的紅包發放中,企業是否應代扣個人所得稅,如何扣繳?另外,現金紅包由於存在隨機形式,若搶到0.01元的紅包怎麼繳稅?下面隨本站一起來了解吧!

微信紅包如何繳個稅

微信紅包通常分為普通紅包和拼手氣紅包,發放紅包的可以是個人或企業,接收紅包的通常為個人。取得個人發放的紅包,與取得企業發放紅包、現金紅包和非現金紅包的納稅義務不盡相同。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取得企業通過微信平臺發放的紅包屬於“定向紅包”,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企業代扣代繳。此種情形存在於企業與職工存在“任職或者受僱”關係。

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路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裡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僱”關係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不徵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 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徵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注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資料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具體運作如何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如果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支付微信紅包,應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