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交不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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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是土地所有者將其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給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行為,是土地供應一級市場中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土地租賃交不交稅

 土地租賃交不交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進 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說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相 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精神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

土地租賃的相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近年來,一些農村社隊、國家企事業單位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買賣、租賃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土地的情況不斷髮生。在一些城市郊區,這個問題尤為突出。一些農村社隊把土地當作商品買賣、租賃,撈取大量錢款和物資。有的土地租金每畝每年幾百元、幾千元、上萬元,有的出賣土地每畝可得款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還有的私下議定條件,以租賃、買賣房屋的方式,租賃、買賣良田菜地,或者採取"聯合建房"、"聯合辦廠"、"聯合建造倉庫"等方式,達到侵佔土地的目地。這是嚴重違犯憲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必須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實保護現有耕地。對買賣、租賃土地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宣傳貫徹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宣傳保護土地的重大意義,發動廣大幹部、群眾同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二、各地要對買賣、租賃土地等非法活動,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對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帶頭違法和指使違法的典型案件,要嚴肅處理,決不能遷就姑息。對那些一貫利用買賣、租賃土地進行非法牟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財政金融部門要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有權拒絕收付買賣、租賃土地的資金,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和制度,切實把土地全面管理起來。

 土地租賃的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釋出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