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PPP專案案例:爭議焦點、裁判規則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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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那麼其中的爭議焦點、裁判規則及評論的PPP專案案例,大家瞭解哪些?

典型PPP專案案例:爭議焦點、裁判規則及評論

  

案例1.海南中石油崑崙港華燃氣有限公司等與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糾紛

【主題】關於特許經營權的設立

【案件索引】一審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12)瓊行終字第4號

【爭議焦點】未經競爭性採購程式,政府部門能否授予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事實背景】儋州市政府在沒有舉行競爭性採購的情況下,通過釋出一系列行政批覆和簽訂《開發儋州管道燃氣工程專案協議》的形式將該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授予港華燃氣公司儋州分公司。

此後,儋州市政府同意授權該市濱海新區管委會與另外一家公司簽訂《關於投資建設儋州濱海新區燃氣管網供氣工程協議》。

港華燃氣公司、港華燃氣公司儋州分公司認為儋州市政府的上述行政許可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特許經營權,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儋州市政府授予另外一家公司的行政許可。

【法院觀點】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原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案所涉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依法應當經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機制方可予以許可。

2) 海南中石油崑崙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證據《關於開發建設儋州市管道燃氣專案的批覆》(儋府函[2003]72號)、《開發儋州管道燃氣工程專案協議》以及其他行政批覆並不足以證明其已依法獲儋州市政府特許其經營儋州市和該市濱海新區管道燃氣專案。

3) 海南中石油崑崙港華燃氣有限公司主張其擁有儋州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採安述評】在實踐中,未經競爭性採購程式,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批覆的形式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私人部門的現象並不鮮見。以設立程式中存在缺陷為由否認私人部門享有特許經營權也是特許經營糾紛中的常見主張。對於設立特許經營權時存在的程式瑕疵,各個法院的容忍程度並不一致。

海南省高院在前述案件中適用了最為嚴格的審查標準,未經競爭性採購程式,行政批覆和特許經營協議並不能構成特許經營權有效設立的正當基礎。

儘管很多法院的審查標準較為寬鬆,沒有進行招標等競爭性採購程式的情況下,仍然承認特許經營權有效設立。但是,為了以防萬一,還是應當著力避免設立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出現程式瑕疵。

案例2.河南新陵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輝縣市人民政府合同糾紛

【主題】關於特許經營協議的性質

【案件索引】一審法院: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1-1號;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15)民一終字第244號

【爭議焦點】《關於投資經營輝縣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專案的協議書》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事實背景】一審法院受理新陵公司訴輝縣市政府合同糾紛一案後,輝縣市政府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於投資經營輝縣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專案的協議書》,系採取BOT模式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新陵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回購和補償請求均以該合同為基礎,該合同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輝縣市政府請求一審法院將本案移交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觀點】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投資經營輝縣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專案的協議書》中對案涉道路建設的融資、收益及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的約定系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糾紛提起訴訟,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1) 雖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輝縣市政府,但合同相對人新陵公司在訂立合同及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仍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並不受單方行政行為強制,合同內容包括了具體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均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平等、等價協商一致的合意。

2) 本案合同並未僅就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事項本身進行約定,合同涉及的相關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等其他內容,為合同履行行為之一,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不能決定案涉合同的性質。

3) 從本案合同的目的、職責、主體、行為、內容等方面看,合同具有明顯的民商事法律關係性質,應當定性為民商事合同。

案例3.和田市人民政府與和田天瑞燃氣有限公司、新疆興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主題】關於特許經營協議的性質

【案件索引】一審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09)新民二初字第1號;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號:(2014)民二終字第12號

【爭議焦點】《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專案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事實背景】2004年4月14日,和田市政府與興源公司就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專案工程的投資建設簽訂《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合同》。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分歧,2008年9月12日和田市政府向興源公司和天瑞公司出具解除通知函,決定解除《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專案合同》。

和田市政府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專案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並非簡單的平等主體之間處分其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而是和田市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出於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需要而簽訂的,該合同是具有一定行政屬性的特許經營合同。

【法院觀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1) 雙方產生糾紛後,和田市政府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通知興源公司、天瑞公司解除合同,並不存在撤銷其特許經營權的相應行政決定。其後和田市建設局經和田市政府同意作出了《關於全面接管天瑞公司在和田市天然氣供應經營權業務的決定書》,並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和田市政府就本案糾紛所採取的措施表明其並未將本案合同作為行政合同對待。

2) 雙方當事人均就本案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並無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

1) 本案所涉《和田市天然氣利用專案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系由和田市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根據其行政機關公權力所簽訂,體現了其依據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法規,對天然氣的利用實施特許經營,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2) 案涉合同內容雖然存在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方協商一致的特點,但其中關於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經營內容、範圍和期限的限定、價格收費標準的確定、設施權屬與處置、政府對工程的監督等內容,均體現了政府在合同簽訂中的特殊地位。

3) 本案所涉合同以及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係雖然存在一定民事因素,但雙方並非平等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範圍,當事人可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採安述評】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訂時將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正式納入行政協議的範圍。可以預見的是,絕大多數特許經營糾紛都將面臨專案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的問題。

在前述兩個由最高院終審的特許經營案件中,法官的態度截然相反。第一個案件的.審理法官更多地關注了專案協議的民事因素,第二個案件的審理法官則更看重專案協議的行政因素。這兩個案件也表明司法界尚未形成共識,如何定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的具體裁量。

毫無疑問,特許經營協議中同時存在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通過特許經營協議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係還是行政法律關係是目前亟待澄清的問題。長期懸而未決,不僅會造成時間、金錢和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會嚴重影響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

案例4.商丘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與商丘崑崙燃氣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

【主題】關於排他性經營的區域範圍

【案件索引】一審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案件文號:(2014)豫法民一終字第186號;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文號:(2015)民申字第256號

【爭議焦點】商丘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在哪一具體區域範圍內享有排他性經營權?

【事實背景】2007年經商丘市政府授權,商丘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與新奧公司簽訂了《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該協議第3.3條約定: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商丘市規劃區域內。該協議附件三為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

自2012年11月起,崑崙公司在商丘市睢陽產業集聚區內持續鋪設燃氣管道。新奧公司以崑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崑崙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新奧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並未向法院提交“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新奧公司認為依據《商丘城市總體規劃(1993-2010)》的規定,商丘市規劃區域為包括商丘市區、商丘縣城以及袁莊等一鎮三區十一個鄉的行政區域,總面積為496.51平方公里。

崑崙公司認為商丘市規劃區域僅指《商丘城市總體規劃(1993-2010)》項下的商丘市區,面積為56平方公里。崑崙公司並未在商丘市區內鋪設燃氣管道,並未侵犯新奧公司的權益。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

1) 本案爭議的解決不能迴避商丘市規劃區域的認定問題,而都市計畫區域應由行政機關依法確定。

2) 商丘市相關部門對該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的意見並不一致: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認為該市規劃區域為496.51平方公里;商丘市城鄉規劃局和政府法制辦公室認為該市規劃區域為56平方公里。

3) 在行政機關未明確商丘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新奧公司享有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範圍,超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範圍。

【採安述評】儘管仍然有個別公共部門將“專營權”解釋為“專業經營權”,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援特許權人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享有排他性的經營權。特許權人享有排他性經營權的具體區域範圍則成為主要爭議問題之一。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擴張,各類郊區和新區的價值水漲船高。在此背景下,與確定特許經營區域範圍相關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最高院在前述案件中的態度非常明確,都市計畫區域範圍應由行政部門確定,如果行政部門沒有明確且一致的意見,法院不會對其加以界定。

在前述案件中,特許經營協議的附件三“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圖示”本是最為有力且直接的證據,但新奧公司卻始終未向法庭提交。或許是新奧公司儲存不善,或許簽約時就沒有實際製作附件三。這個案件在印證了細節是魔鬼的同時,也說明在PPP專案實施過程中切實需要力求清晰和細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