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且滿足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200個);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申報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由全體董事簽字)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3、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全體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4、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7、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8、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
13、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或許可證明;
14、由發起人簽署或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
1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等相關材料。
辦理手續:受理 - 審查 - 核准 - 發照。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6:00,節假日除外)
溫馨提示:企業可登入“福建工商紅盾網”網路預約方式提前預約,並在預約的時間到視窗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溫馨提示:期限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特殊環節所需要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