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省勞動能力鑑定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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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蘇省勞動能力鑑定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鑑定檔案管理,維護勞動能力鑑定檔案完整,確保勞動能力鑑定檔案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等檔案及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鑑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鑑定檔案(以下簡稱鑑定檔案)是指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鑑委)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 、電子資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和形式的專業活動記錄。

第三條 檔案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並在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勞鑑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勞鑑辦)負責鑑定檔案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鑑定檔案共分為工傷職工初次(複查)鑑定(確認)事項(含供養親屬確認及非法用工鑑定事項)、工傷職工複核鑑定事項、工傷職工再次鑑定事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 失勞動能力鑑定事項共4類。

第二章 檔案形成

第五條 鑑定檔案應包括: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提交的有關資料、技術鑑定中的專家組詳細記錄、鑑定意見、補充醫學檢查報告以及鑑定結論通知書等材料。勞 動能力鑑定工作中形成的各類統計分析表等材料也應歸入文書檔案。

第六條 鑑定檔案應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完結後半年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任何個人不得存留或私自影印有關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材料。

第七條 鑑定檔案內容應真實準確、手續完備、編目科學、字跡工整,載體、書寫材料、裝訂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八條 鑑定檔案統一使用A3或A4型紙,凡需附卷儲存的證物,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並註明證物的'名稱、數量、來源。檔案材料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書寫或復 寫紙複寫。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工作中的電子資料應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02)進行管理。錄入的電子檔案資料應與紙質檔案資料保持一致,確保電子資料 真實、可靠、安全,可讀可用。

第十條 逐步實現計算機資訊管理,建立電子檔案。在歸檔前將鑑定材料掃描、上傳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應內容完備,與書面案卷內容一致。

第三章 檔案保管

第十一條 鑑定檔案應當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整理,按照“類別—年度”流水編制卷號,依次排列裝盒。

第十二條 鑑定檔案應有專用庫房和專櫃儲存。檔案庫房應達到防火、防盜、防蛀、防黴、防光、防塵、防水(潮)、防有害氣體等安全保管要求,並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空調、去溼 機等裝置。

第十三條 勞鑑辦要配備必要的鑑定檔案檢索工具,建立檔案目錄資料庫、全文件案資料庫,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資訊化,服務網路化,提高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鑑定檔案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工作查考利用。

第十五條 勞鑑辦應當配備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具體工作,檔案管理人員應對鑑定檔案進行清點,確保檔案不丟失、不損壞。發現破損、蟲蛀、退色或字跡模糊等現象時 ,應及時修補、複製或進行其他技術處理,認真執行案卷保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第四章 檔案查閱

第十六條 勞鑑辦應建立鑑定檔案查閱制度,查閱鑑定檔案應填寫查閱申請單,經檔案管理人員初審後,經鑑定辦負責人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方可查閱。不得丟失、抽取、篡改和擅 自銷燬檔案。在查詢服務工作中,應當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查閱鑑定檔案需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一)司法機關等部門:應提供所在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

(二)鑑定當事人:鑑定當事人為本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鑑定當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提供所在單位介紹信和查閱人身份證明;

(三)鑑定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鑑定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為律師的,應提供所在律師事務所函件、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明;鑑定當事人的代理人為其他身份人員的, 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查閱鑑定檔案應在鑑定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鑑定檔案不得帶離閱覽場所。查閱、複製、摘錄的鑑定資料限於當事人提交的鑑定申請資料及鑑定結論通知書原本。複製鑑定 結論通知書的,由鑑定檔案管理人員核對後,註明“影印件與案卷資料一致”字樣,並加蓋勞鑑辦的印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鑑定檔案保管期限為50年,從鑑定結案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鑑定檔案,經勞鑑委和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鑑定後,需繼續儲存的移交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對在鑑定檔案管理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