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戶口檔案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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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戶口檔案管理規定:

畢業生戶口檔案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第五條: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此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第七條: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學校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的.高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學校和檔案管理機構將其在校戶口及檔案遷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2、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計劃戶檔管理規定(支醫、支農、扶貧、農村基層青年事務綜合崗位):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間和服務期滿有關政策的意見》通知 (鄂人社發[2010]36號):關於“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戶口檔案管理問題。各級政府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免費為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關服務工作。服務期間,其戶口可以交由本人檔案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按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人事檔案原則上轉至服務單位所在地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黨團組織關係轉至用人單位。《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實施意見》(鄂人[2006]16號):免費為“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關服務工作。服務期間,根據自願原則,“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戶檔關係應分別省人才中心與各市州或縣(市、區)人才交流中心負責統一管理;也可將戶檔關係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按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3、畢業生參加“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戶檔管理規定:

《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5年資教生選派工作的通知》(鄂教師[2011]12號):根據自願的原則,畢業生的戶口檔案關係可保留在原就讀高等學校或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也可直接轉入縣(市),免收戶口檔案託管費。

4、畢業生參加“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戶檔管理規定: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5年“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碩師計劃”研究生按有關規定到任教學校辦理報到手續,並將戶籍、檔案轉至工作單位所在縣。

5、畢業生參加“志願服務西部計劃”戶檔管理規定: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志願者管理辦法》:服務期間,志願者戶口、檔案保留在所畢業學校。

6、參加預徵入伍畢業生戶檔管理規定:

《關於開展優秀大學生士兵提幹政策宣傳的通知》(政選[2009]2號):戶籍、檔案轉回家庭所在地。

7、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戶檔管理規定:

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湖北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印發<湖北省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組通[2008]121號):各高校或教育、人事和檔案主管部門在選聘生被錄用後一個月內,將選聘生人事檔案轉至其任職所在地的縣(市、區)委組織部。選聘生的戶籍關係由各高校會同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遷入任職所在地鄉鎮。到貧困縣農村任職的,戶口可留在現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