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律師業發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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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正處於轉變發展方式、加快產業升級的關鍵階段。律師業是調整產業結構、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經濟執行、改善投資環境、推動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期,按照市委李巨集鳴書記的批示要求,我們對全市律師業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進行了專題調研和思考。

全市律師業發展調查報告

一、不斷髮展的律師業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特別是近年來,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巨集觀背景下,我市律師業不斷髮展壯大,隊伍素質不斷增強,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律師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進一步顯現。

(一)律師隊伍不斷壯大,結構日趨優化。全市有律師執業機構36家,其中律師事務所29家(合夥所20家,個人所9家),公司律師事務部1家,法律援助中心6家;行業從業人員326人,其中執業律師208名,公司律師5名,法律援助律師12人,實習律師66人,行業內勤人員36人。執業律師人數與2008年相比,增加32%,94.7%的律師擁有本科以上學歷。全市律師事務所分佈概況也從原來的規模小、人員少的格局,逐步轉變成中等規模所帶頭,幾強並立的新局面,市直的拂曉所已達17人,全市擁有10名律師以上的律師所已達到10家。拂曉、三聯、黃淮等3家律師事務所入選全省律師事務所50強,山石律師事務所成為皖北地區唯一一傢俱有承辦破產案件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律師事務所的基礎建設和律師辦公現代化條件都有了明顯的改觀,律師隊伍發展勢頭良好。

(二)業務規模逐年提升,領域不斷拓展。近年來,律師辦案數量和業務收費年均增長均在10%以上。2010年1-8月份,共辦理各類案件2222件,業務收費425萬元,擔任法律顧問375家,同比分別增長14.65%、8.6%、19.4%。業務領域已涉及股權轉讓、對外商貿、破產重組、智慧財產權、金融證券、勞動爭議和房地產等各類民商事糾紛,基本覆蓋經濟社會生活各領域。

(三)職能作用逐漸彰顯,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一是廣大律師積極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3年來,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提供服務、為市重點工程提供法律意見、審查招商引資協議、代理政府參與訴訟、為國企改制涉法事務提供諮詢意見等420餘件次。二是廣大律師不斷關注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領域,積極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服務進社群、進鄉村活動,律師服務不斷向社群、鄉村延伸,3年來全市律師參與義務法律諮詢150餘場次;努力滿足進城務工人員、困難職工群眾等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不斷擴大律師法律援助覆蓋面,每位執業律師每年都按規定完成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積極關注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補償、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熱點,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利益問題提供了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三是律師積極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3年來律師參加涉法信訪1112人次,陪同各級領導接訪135次,累計接待上訪群眾1萬餘人次,參與糾紛調解化解矛盾3900餘件,參與涉法涉訴案件積案130餘件,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四)監督管理持續加強,律師社會地位不斷提高。近年來,我們先後在律師隊伍中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律師隊伍警示教育”等專項活動,不斷強化對律師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積極開展便民服務,改進服務水平,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推動律師“法律服務提升年”、律師“進萬村”大服務、“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範建設年”、“千名律師解千難”等服務活動深入開展;積極轉變考核管理方式,推行資訊公開和網上監督,不斷推進管理體制創新,努力健全監督機制、誠信機制、獎懲機制、培訓教育機制等長效機制,重視與支援發揮市律協行業管理優勢和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性管理;不斷加強和改進律師黨建工作,市律師協會成立了黨總支,全市律師黨支部8個,聯合支部5個,實現了黨建全覆蓋,目前,全市共有律師黨員66名,佔執業律師的31.9%;律師作用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公眾的承認,近年來,先後有9名律師被選為市、縣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陳晨律師再次當選省人大代表,律師代表、委員都能發揮自己的職業優勢,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獻言獻策,參政議政,今年提交各類議案8起。

二、律師業發展中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一)社會對律師的職能作用認識度不足。有調查顯示,社會各界對律師制度的性質、律師職業的價值、律師工作的效用存在領導認同偏差、公眾認知偏移和自身認識偏離等問題。主要誤區:認為律師僅是以利益為紐帶的社會法律工作者,承認其社會服務價值而忽視其在衡平社會利益關係、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方面蘊含的政治價值;認為律師就是“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甚至認為律師是居於政府對立面替“刁民”說話的“麻煩製造者”,忽略其作為黨和政府與普通百姓之間的橋樑紐帶對社會關係調整所能發揮的疏導平衡作用;認為律師只是幫助“打官司”的訴訟活動參與者,而忽視其對於經濟社會生活所特有的風險防範、糾紛調處價值;政府部門普遍將律師業歸類於普通中介服務機構,而未作為知識密集型的高階服務業予以重視扶持。

(二)律師執業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律師執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這三難問題依然存在。由於《律師法》同有關法律的現實衝突,以及實踐執行中紅標頭檔案、上級規定大於法現象的存在,有關部門認為律師提前介入對案件辦理會有不利影響等問題,律師的很多合法權利得不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認可。各級人大、司法部門對律師會見權利均出臺規定予以保障,但在實踐過程中,律師的偵查階段會見難一直存在,具體經辦人員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責任、拖延會見,即使會見了,律師受到的不當干預和限制也較多,使會見流於形式;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有關部門在庭審前提供查閱的案卷總是有所保留,律師查閱卷宗材料的權利得不到實際保障;新《律師法》雖然確定律師調查取證不再需要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但卻未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律師調查的處理作出相應規定,由於缺乏相關的制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不予配合的情況依然普遍存在。二是侵害律師人身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律師合法的執業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律師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司法歧視,律師無法完全行使應有的權利;有關部門缺乏對律師必要的保障措施,律師的易受到人身威脅和攻擊;律師執業風險大,雷區多,廣大律師對辦理刑事案件存在顧慮。三是法律服務市場缺乏有效監管。目前按照規定,可以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有執業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兩隻隊伍,其他人員不得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但實際上,由於法律規定的缺失、相關配置措施的不完善、有關部門之間協調不夠,冒充律師執業的事情時有發生,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情況較為普遍,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當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只能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很難對其他冒充律師執業的或以公民代理身份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人員進行監管,特別是新律師法刪去了司法行政機關對違法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人員進行處罰的規定,更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三)綜合能力難以支撐法律服務的有效需求。我市每萬人擁有執業律師數僅為0.3,遠低於全國和全省平均數,辦案總量和業務收費均在全省排名靠後,2009年業務收費僅佔全省2%左右;法律服務市場總體規模較小,缺乏有效的拓展途徑,律師事務所規模相對偏小,管理粗放,缺乏善於創造社會需求、業內差異競爭、業務錯位發展的特色所、品牌所,綜合競爭力弱。人才流失情況較為嚴重,全市律師業務平均收費同全省相比偏低,而且業內收入極不均衡,以2009年為例,10%的律師收入在10萬以上,70%的律師收入不足5萬,其中30%的不足2萬,不少新律師和年輕律師在激烈的競爭中難以堅持而轉行,同時還有一些業務較好的律師受發達地區的吸引而流出執業。據統計,每年約有5-10%的律師選擇轉行擇行或流出執業,80%的年輕律師坦言公務員職業對他們更有吸引。

(四)律師隊伍的素質和整體形象有待於進一步提升。個別律師執業思想不正,業務水平不高,辦案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違規行為,嚴重影響了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受競爭壓力的影響,部分律師注重經濟效益和短期效益,忽視了社會效益和長期效益,對公益案件和公益事業不熱心,對政治業務學習不積極;對律師業的宣傳不到位,社會對律師作用不明瞭,缺乏對律師業發展的獎勵和支援措施。

三、發展壯大律師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