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南市關於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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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業,是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等服務專案的統稱。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中央和省委從推進法制建設的全域性和戰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基層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新生力量,這支力量在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隴南法律服務業取得了較快的發展,為隴南的法治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為了更好地推進隴南法律服務業的科學發展,隴南市司法局通過深入調研,現將隴南法律服務業現狀、問題、建議等報告如下。

隴南市關於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一、隴南法律服務行業的發展概況

隴南法律服務業是隨著改革開放程序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加強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

(一)從無到有的發展歷史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隴南城鄉商品經濟發展,經濟交往活動頻繁,社會事務矛盾增多,尋求法律幫助的需求增加,隴南的法律服務業也應運而生。根據《隴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記載,1981年,隨著武都地區及各縣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公證處先後成立,隸屬於司法局,實現了法律服務機構從無到有的發展。1985年,武都地區及各縣法律顧問處更名為律師事務所。到2009年,隴南市律師協會成立,成為隴南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里程碑。經過近30年的發展,法律服務隊伍由弱到強,服務範圍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幾年,法律服務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

(二)近幾年隴南法律服務業快速發展

1、初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法律服務隊伍不斷壯大。隴南現已初步構建了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四方面組成的法律服務體系。設在市、縣區的法律服務單位有公證處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師事務所19家。設在鄉鎮的司法所(負責基層法律服務職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點設有法律服務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廳6個。全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執業律師118人,實習律師35人,律師助理29人;10家公證處有公證員12人,助理公證員10人;195個鄉鎮司法所(負基層法律服務職能)有法律服務工作者380餘人;10家市縣法律援助中心有專職工作人員15人;全市有已註冊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2家,鑑定人員12人。

2、法律服務網路分佈市、縣、鄉、村四級,業務量迅速增長。2014年,律師辦案累計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長速度。法律援助辦案2039件,受援人數2056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證工作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解答公證法律諮詢3200多人次,為異地當事人寄送公證書91封,為銀行提供存款查詢函127件。共辦理各類公證事項1993件,其中:辦理國內公證事項1815件;辦理涉外公證 178件。司法鑑定累計辦案75件,近三年辦案量平穩略有增長。

3、各項管理制度日趨完善,法律服務領域不斷延伸。隨著法律服務需求的持續增長,隴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相繼建立了對法律服務單位年度考核制度、從業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註冊驗審制度、信訪投訴查處制度、誠信體系建設等,規範了法律服務行為。法律服務各單位也相繼建立了如實向社會表明身份、收案登記告知、辦案質量監督、案卷歸檔、從業人員備案、合夥人會議等制度,以便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公證、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信訪接待,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擔任行政村、居委會法律顧問,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基層自治組織依法自治。2014年,全市律師擔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437家,覆蓋面達到25%。

二、隴南法律服務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發展佈局不均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創辦人出於人口集聚和案源考慮,多願設在人口相對集中、經濟發展較快的城區,而不願設在鄉鎮。人口較少、經濟發展緩慢的縣僅僅設立分支機構,甚至出現“沒有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現象。我市19家律師事務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區,成縣有3家,西和縣2家,康縣、徽縣、宕昌縣、文縣、禮縣各1家,兩當縣有律師事務所分支一家。律師資源分佈極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證等資源由於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許私人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證處)分佈相對均衡,各縣區均設立一家。法律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律師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素質相對較好,但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齡結構偏高,法律素質偏低,大局觀念較弱,隊伍的整體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法律服務的現實需要。

(二)服務領域狹窄、發展缺乏層次。由於隴南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欠發達,我市法律服務業務的主要內容還停留在傳統的`訴訟代理這一服務領域,非訴訟法律業務一般侷限於法律顧問業務,其他非訴訟法律業務開拓不足,參與專案論證等事前預防性的法律事務不多。涉外法律事務較少。對一些新興的經濟領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經濟知識和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幫助服務物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同業發展缺乏層次。全市尚缺乏起行業領頭作用、具有相當規模和檔次的律師事務所,即缺乏“龍頭企業”。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處於同一檔次的業務競爭,缺乏高階法律服務,層次不分明,特色不明顯。

(三)縣級司法局監管職能偏弱,法律服務業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現行的法律服務行業的管理職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無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出現“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兩張皮”現象,管理實效大打折扣。現行的法律服務業實行業務歸行業協會管理,行政事務歸司法行政管理的“雙結合”管理制度,由於縣級未設行業協會,業務管理對縣級來說就存在空白點。導致縣級監督管理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出現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屬從事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現在稱其為新社會組織,不是機關、事業單位,它們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務行業應追求的社會效益,導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傾向,出現諸多行業弊病。在此,要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個人利益與行業整體利益相統一,難度大,辦案質量的監管更為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