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資源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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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資源的調研報告

一、低保福利捆綁問題

目前,社會救助標準普遍偏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低保救助根本不足以使受助者能夠完全依賴救助金而生活。對大多數低保戶而言,低保救助金只是其家庭收入的一個方面。低收入和貧困戶爭相進入低保,一旦進入,即使收入有改善也不願意退出。這一事實與福利依賴看起來相矛盾。主要原因是低保資格附帶著很多連帶利益,例如,很多輔助性的社會救助制度醫療、教育和住房保障等都是優先甚至完全針對低保戶的。如果失去低保資格,就會自動失去這些利益,而這些幫助對很多低保戶來說更為重要。這也是眾多有勞動能力的低保戶並不是不願意工作,他們為保持其低保資格,要麼隱瞞工作或收入,要麼對找工作採取消極的態度,甚至在工作與低保資格發生衝突時,寧願放棄工作也不願放棄低保資格。

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強調生存,忽視發展,只能“保肚皮”,不能“保臉面”。低保制度本質上是收入維持制度,意在保障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政策目標是提供最低層次的保障和最低限度的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講,這項制度本身是“被動的”和“消極的”,並不能幫助受助者脫貧,卻導致一批有勞動能力的低保物件長期依賴福利為生。

(一)福利依賴造成的影響

社會福利原本是使窮人與低收入階層免於生存危機,國家的福利可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可以為貧困人員公平參與社會競爭提供保障,通過各種措施來滿足他們在生活服務、保健、教育等方面的福利需求。但是低保物件的福利依賴、不願勞動的問題卻日益加重,如果這樣的情況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1.會增加政府長期的負擔,降低人民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福利覆蓋面和服務深度的發展,社會福利支出佔gdp的比列也明顯上升。我國是開發中國家,經濟處於上升發展的狀態,當具有剛性的社會福利依賴的增加會造成過重的財政負擔,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

2.影響勞動者就業積極性,造成人際效仿。具體的低保制度中能給低保物件家庭帶來的福利收入。當工作收入增加多少時,低保金相應減少多少而總體收入基本不變。那麼,部分社會成員當然缺乏動力和就業意願。同時,社會福利使得部分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而無後顧之憂。人們不用勞動照樣可以生活,甚至有的能工作的家庭還不如低保家庭依靠國家低保生活得自在悠閒。這樣就會形成更多的社會福利依賴。

3.造成道德責任的缺失。從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要求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具有前瞻性、全面性和科學性,既要對貧困社會成員進行有效的福利救助,體現社會公平,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又要有助於促進被救助者能夠在自助和他助的基礎上,尋找自我發展的道路,努力參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促進發展效率;既要保障社會成員的公民權利又要履行社會成員的基本義務;既要增進社會福利又要強調道德責任。

(二) 對策及建議

首先,要積極探索實施適度普惠型福利的可能性。除了“三無”人員之外,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貧困率值得社會關注,雖然人數佔“低保”總數不大(4%左右),但卻反映了社會保障程度偏低的現象和一定程度的歷史“欠賬”問題。一方面,勞動工資制度有無得到嚴格地執行,“低工資”所帶來的貧困問題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在我國,由於普惠型福利基本上是一個空白,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群非常龐大,沒有保險保障的高風險人群大量存在,導致貧困家庭為了享受到和低保資格捆綁到的一起的保險保障而被困在其中;對於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要把低保福利和其他捆綁福利拆開。就是說低保戶並不當然享受與之捆綁在一起的其他福利,比如醫療保險、教育救助等。這樣有助於減少低保福利的替代率和對勞動積極性的削弱。

其次,堅定不移地深化社會經濟體制改革,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解決福利依賴的根本出路。下崗失業人員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4050”人員。應該通過專項措施促進下崗失業再就業,

第三、改進社會救助的實施程式,尤其是對低保動態管理程式。改進方向包括專職人員的配備、資產和收入核查的程式、各部門的資訊共享、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這樣做的目的是減少申請障礙以及使隱性收入顯性化。對於參加工作的低保戶、在計算其救助金時,應當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或者免除一定的收入額。以上問題制約低保政策的調節作用,必須很好地加以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1、推行“低保”人員重新就業申報制度。要告知申請低保的人員,自覺履行再就業申報條例,一旦再就業就應當及時向社群、街道或區民政部門申報經濟收入,自覺要求相關部門根據收入狀況扣減或停發低保費。與此配套建立對低保違規行為的處罰制度。對享受低保的人員如果謀求到新的工作崗位或獲得了新經濟來源必須及時申報,否則一經查實,不僅追回發放的低保費,還要對其進行罰款。當然光平社群、街道及民政部門追回發放的低保費任然有太多困難,應該賦予一定法律效應,與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執行。

2、救助漸退時間應當適當延長。目前,實施救助漸退政策的城市,從開始工作到低保金全部不發的太短。因為有些不正規企業錄取員工之後往往在三個月後就無故辭退員工,這樣義得重新申請低保。而從申請低保到確定成為低保物件往往又需要一兩個月時問審查,這期間既沒有工資,也沒有低保,生活便沒有了保障。所以,救助漸退的時間最好延長。

3、建議對有勞動能力的部分低保物件規定救助期限。規定救助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明確身體健康的福利享受者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和履行相應義務,避免產生長期的福利依賴者。

二、社會救助制度“碎片化”問題

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新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一系列重大問題和尖銳矛盾逐步浮出水面,制約著經濟社會發展。就社會救助工作來說,建立一套打破“碎片化”、逐步實現“一體化”的救助制度勢在必行。

(一)成因分析

現階段,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分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共8類,並由多個部門分頭負責。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這5類由民政部門負責(其中的醫療保險又由人社、計生衛生部門負責);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門負責;住房救助由住建部門負責;就業救助由人社部門負責。一些地方還建立了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等制度。單從民政內部來看,又分散在多個處室。可以說,社會救助不僅體系“碎”,而且分支“碎”;不僅面上“碎”,而且點上“碎”。其次,“碎片化”矛盾突出。社會救助“碎片化”問題,是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社會救助分類越來越細、覆蓋面越來越寬、受助人群越來越多而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社會救助的“碎片化”,必然導致九龍治水、政出多門,難以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域性和困難群眾生活實際的雙重角度來考慮與實施救助工作,救助的物件、標準、程式、目標等諸多方面也難以有效銜接,多頭救助、遺漏救助、重複救助等現象不可避免,“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救助原則也受到了衝擊和影響。第三,“碎片化”不能迴避。破解社會救助“碎片化”問題,涉及到多個管理部門和一些深層次問題,推進過程中必將遇到諸多困難和阻力。但問題不能迴避,發展瓶頸早晚要破解。我們應站在適應改革發展形勢、順應困難群眾生活需要的角度來面對這一矛盾。當前,要全面破解“碎片化”問題還為時過早,因此應從“破冰”的角度,先開啟“一扇窗”,而後持續給力、循序漸進、逐步解決。

(二)對策及建議

1.破冰“碎片化”須資訊互通、資源共享,破冰“碎片化”、推動“一體化”的基礎是實現救助資訊“一體化”,即搭建一個互聯互通、公開透明、資源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平臺,切實把各類“資訊孤島”有機連線起來,形成一套全面系統、互通共享的“資訊體系”,為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科學施救提供基本依據。一要健全核對機構。成立各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是確保有人核對、有機構核對、有可能實現資訊互通的基礎環節。去年來,我省積極推動在各級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已實現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目前,急需健全這一機構。首先應通過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多種形式,切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其次應及時設立辦公場所,配備電腦、印表機等必要的工作設施;第三應想方設法解決工作經費問題,使核對機構儘快運轉起來,真正發揮其作用。二要強化核對合力。要變各類“資訊孤島”為“一體化資訊庫”,僅靠各級核對機構是遠遠不夠的。作為主管核對工作的民政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牽頭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攜手監察、統計、金融等相關部門,儘快建立分類別、跨部門、多層次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不斷強化核對合力、增強核對實效,為實現社會救助資訊互通共享奠定基礎。三要建立資訊系統。《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實現社會救助資訊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為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提早謀劃建立覆蓋各救助類別的資訊系統。民政部門應按照政府的統籌謀劃,積極開發資訊系統;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應主動配合完善資訊資料。力爭儘快建成橫向互聯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縱向互通社會救助各業務部門的資訊系統。四要堅持動態管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不是靜止的,而是不斷變化的,因此資訊管理也應採取動態的方式進行。一方面,要按程式、按要求全面核對初次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並及時錄入他們的相關資訊。另一方面,要定期複查、複核、復對已經接受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適時更新相關資料。再一方面,要圍繞 “救急難”的原則,對因各種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家庭,要及時收集和補充他們的資訊。總之,資訊管理要動態化,要有進有出、隨進隨出,努力提高救助資訊的準確性、時效性和權威性。

2.破冰“碎片化”當理順機制、務實推進。破冰“碎片化”的關鍵在於理順機制。各級應著眼在現行體制內不斷建立和完善打破“碎片化”的執行機制,逐步推動體制改革,最終實現社會救助“一體化”。當前,至少應理順“五個機制”。一是政策聯動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出臺和實施,為推動社會救助“一體化”提供了機遇。同時,社會救助橫向各管理部門應儘快出臺配套措施、縱向各業務部門應儘快出臺相應的方案或細則,不斷強化“一體化”意識,凝聚“一體化”合力,努力使社會救助在政策上、物件上、程式上、目標上、措施上相互銜接,逐步達到巨集觀統、微觀分,面上統、點上分,主體統、個體分。二是工作協調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著力健全這一機制,定期組織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協調工作矛盾、研究解決棘手問題,不斷把社會救助“一體化”推向前進。民政部門應全力做好相關基礎和服務保障工作,努力發揮牽頭作用。三是急難救助機制。救急難,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重點內容,政策上涉及到救助工作的方方面面,物件上既包括低保物件,也包括非低保物件,需統籌規劃,合力施救,持續推進。救急難,主要通過臨時救助來實施。以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為依託,充分利用各級政務大廳、綜合服務視窗等平臺,儘快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切實暢通救助申請和受理渠道,優化工作流程,及時受理、轉辦申請救助事項,確保困難群眾求救有門、受助及時。四是分類整合機制。當前,首先需要解決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內部 “碎”的問題。比如,民政涉及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由社會救助處負責;受災人員救助、冬令春荒救助由救災處負責;孤兒、孤殘救助由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負責;流浪乞討救助由社會事務處負責。應採取科學有效的辦法,逐步進行整合,努力化“大碎”為“小碎”、化“多片”為“少片”,不斷推進內部救助“一體化”。五是監督管理機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為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這一要求,儘快建立統籌監管機制,適時組織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社會救助各管理部門應分類建立監管機制,適時對職能內救助情況進行監管。同時,還應將救助條件、標準、程式以及受助物件等公佈於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社會救助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實為推動“一體化”提供良好的外部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