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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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積金等不法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決議,就進一步加強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2015年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一、簡化部分購房或租房提取手續

(一)所購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以購房(還貸)為由申請提取,所購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部應在管理中心繫統核實購房資訊。經核實情況屬實,職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項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資訊,夫妻關係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職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為由申請提取,管理部應在北京市住建委網站“住房保障”模組對承租事實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職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項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承租發票(收據)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有職工配偶資訊,夫妻關係證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強對異地購房提取管理

職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購房申請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職工所在單位應履行核實義務並出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職工應出具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主體資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部門開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管理部應嚴格稽核有關提取材料,材料真實的,准予提取。

三、加強以租房為由提取管理

(一)職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

職工以租房為由申請提取,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每3個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職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請提取。配偶提取時,除按照上述規定外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2.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封存狀態,職工申請提取,管理部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前的3個月繳存額度為標準,為職工辦理提取。

3.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請書;

(2)出租房屋稅收委託代徵點或稅務機關開具的租房費發票;

(3)房屋租賃合同;

(4)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5)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6)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賬戶。

(二)職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房屋

職工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外租房申請提取,應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請書;

2.所在單位出具租房證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規定納稅的證明及租房費發票;

4.房屋租賃合同;

5.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6.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7.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賬戶。

職工提取時按照本條第(一)項第1、2目規定辦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職工首次提取時,應當按照本條及有關規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職工首次提取滿十二個月後,再次提取時須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職工每次提取時,須在租房費發票上記錄提取日期和金額。

四、遏制為提取住房公積金而轉移賬戶

為遏制某些單位違規協助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單位不滿一年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五、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管理部發現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應立即終止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利用虛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職工應承擔下列後果:

1.管理部將職工違規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予以批評或者做其他處理。

2.違規職工的個人資訊記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征信系統。

3.自違規發現之日起三年內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單位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記入管理中心“繳存單位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征信系統。

(四)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涉嫌違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附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管理中心已頒佈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