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總分機構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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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通常是總公司異地經營為減少管理成本而設立的營業分部,是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分支機構作為總公司的一部分,與總公司屬於同一個法律主體。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總分機構所得稅政策,歡迎大家參考!

2017總分機構所得稅政策

Part1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Part2適用範圍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徵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

Part3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範圍

1.總機構;

2.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

Part4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Part5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Part6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的確定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Part7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當年可作調整的情形

1.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彙總納稅企業當年由於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並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3.彙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併、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Part8入庫比例

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Part9預繳方法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彙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Part10彙總納稅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的情形

1.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併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