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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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和週休日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假期。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每週的週休日,它是每週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年節假日,國務院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過去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幾天,全國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為重大的傳統節日和紀念日,法定節假日由國家或政府立法明確規定。平常的週休息日是勞動者每週休息的日子,是工業化發展過程中,逐漸發展而來的,是經濟發展民主政治進步的表現。週休日是維持人體身心健康和勞動力再生的必須,一般情況下,週休日制度也由國家專門規定。但週休日的具體時間要根據行業、地區特點,和生產生活實際來決定,可以是一週中從週一至週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見法定節日和週休日兩者性質不同,所以,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和週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不同。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目前,國家和本市有關計算加班工資的規範性檔案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另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春節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計算標準

《勞動法》中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如下: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日工資基數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資基數的200%,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資基數的300%。

依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