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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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簡單的理解就是:如果在上述節日中加班,老闆需要支付3倍工資,那麼如何理解這3倍工資?

很多人以為法定休假日加班費只需另支付2倍,加上本數為3倍,這是錯誤的。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4條明確規定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屬有薪日,故加上本數,工作一日實際得4倍工資。

從上述法條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資報酬顯然特指加點、加班行為產生的“加班工資”,有別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因這些時間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時間,因此獲取的工資報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本是有薪日,勞動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資的,加班的3倍工資基於加班行為產生,不應當包含本薪。

有人說,法條只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節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工資屬“加班工資”,不應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這種理解是正確的,則結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是一樣的,都是2倍!

因休息日本身不帶薪,勞動法規定支付2倍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費,則顯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沒區別,體現不出三種不同加班時段加班費倍數梯級遞增的特點,要知道,法定節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規定的,不是加班工資。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出臺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與《勞動法》同時施行,對工資支付行為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第二條對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這裡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資,不是200%。

勞動部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四條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顯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資報酬是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支付規則,毫無疑義。

因此,勞動法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含義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