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班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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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應高於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具體標準的工資報酬。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以標準工資為基數,而非以包含隨意性很大的輔助工資在內的工資收入為基數。

上海市加班工資基數

按照勞動保障部最新公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勞社部發[2008]3號),由於法定假日比原先的10天增加一天,制度計薪日由原來的20.92天改為21.75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也執行該新規定。因此,加班工資基數不變,但計薪日增加的情況下,加班費將比往年略有下降。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加班工資的計算,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加班工資的基數,一是加班工資的係數。

1.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於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2.加班工資係數的確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係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