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病假工資有關的連續工齡該如何確認,如何確定打折比例?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規定: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此規定中的工齡指的是“連續工齡”,而不是“累計工齡”。
如果員工離開過單位後再次入職的,那麼連續工齡的起算時間要從新入職開始重新起算,而不是將前後的連續工齡累計計算。
二、病假工資的基數如何確認?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規定,病假工資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
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
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
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除了以上病假工資基數、打折標準經常碰到的問題,企業或勞動者還需要了解以下病假工資計算的特殊規定:
1、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病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病假工資的最低標準不包括員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自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