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5年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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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很多上班族來說,有時難免會請一些病假或者事假,那麼請假這段時間的工資如何計算呢?下面通過北京病假工資的例子來給大家說明。

北京2015年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法律依據:

1、《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1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律師提示:

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及《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08年1月1日之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根據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80%就計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每個省份對事假、病假工資的規定都不一樣,主要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作出的規定。

溫馨提示

一、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加班費的支付基數:

對於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沈斌倜律師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基本工資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採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於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第四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是按照以下原則:a、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b、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c、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