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5年起按最低工資標準繳費必須向人社部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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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聯合規定,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只有按照政策規定向人社部門備案後,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勞動者工資標準支付,並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勞動者工資標準支付的,必須符合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虧損,確實無法正常支付工資(連續虧損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且向人社部門履行報備手續。此前已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的參保企業,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後還未提供人社部門最低工資標準備案意見的,從第4個月開始應連同前3個月按照實際工資總額計算繳費。

福建省2015年起按最低工資標準繳費必須向人社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