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勞動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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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基於學校的安排到校外企業實習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充套件,學校和企業都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學生在校外企業實習期間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相關的實際操作,不應認定學生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根據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由學生、學校、企業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習學生勞動發生工傷如何賠償

[案情分析]

張某系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為使張某得到實踐工作經驗,學校經信函與某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了聯絡,該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張某到公司進行實踐操作。2005年1月,該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份臨時勞動合同。同年6月14日,張某在該公司車間進行車床工作時不慎受傷,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該公司與張某就工傷事宜達成了賠償協議,約定:某有限責任公司對張某因工傷事故致殘所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假肢安裝及維護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次手術所需的費用等予以一次性補償人民幣97000元,不得反悔。當即,張某及其父親、所在學校的校長及帶隊老師、某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該協議上籤了字,當地鎮法律服務所為該協議出具了見證書。此後,該公司即按協議向張某給付了97000元的賠償款,張某也即離開某有限責任公司回當地老家。同年8月24日,張某向發案地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次月15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張某所受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同年11月14日,某有限責任公司因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事故認定決定書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同年1月20日及5月15日,南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發出勞動鑑定結論通知書,鑑定結論為張某的傷情構成傷殘五級且符合安裝假肢。2006年5月24日,張某以該協議違反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且由某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費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要點:

2006年5月24日,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與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勞動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原、被告在履行2005年7月27日所籤協議書的基礎上,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自願於2006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補償原告張某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3000元。二、就本起工傷事故,原告張某放棄向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其他任何要求的權利。本案受理費等合計30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某負擔。

[評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本案中的張某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雖帶有實習性質,但由於張某已與某有限責任公司就勞動關係訂立了勞動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時間,因此,張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有關勞動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本案中,張某在工傷事故發生後,雖與用人單位某有限責任公司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過協議,且已作了履行。但張某回家後,認為某有限責任公司補償其工傷費用與實際賠償標準相差甚遠,遂按照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事故經認真調查研究,最後得出結論:張某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傷害事故應屬工傷。某有限責任公司雖不服並向上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複議,但上級主管部門對該工傷認定均作了維持。況且,南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張某的工傷作出了勞動鑑定,鑑定結論為張某的傷情構成傷殘五級且符合安裝假肢。

按照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照賠償標準,張某認為其因工傷所造成的傷害費用損失不至於已與某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協議所補償的標準,作為張某來講,對於具體工傷事故賠償的國家標準並不知曉,與某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完全是在對有關國家規定並不知情屬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而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行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此,某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已達成工傷賠償協議且已實際履行為由進行抗辯。按照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張某對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選擇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法院在解決該勞動爭議時,切實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了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