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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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大部分為長期合同,保單現金價值是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差為利息。那麼人身保險合同特點有哪些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人身保險合同特點有哪些

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所以沒有保險金額部的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沒有重複保險和代位求償,發生事故後各張保單的保險額累計計算

(2)大部分為長期合同,尤其是人壽險,不是債的關係,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性質上屬於投資性的儲蓄合同,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投保人交納保費。

(3)保單現金價值

由於人壽保險開始發生簽訂合同時事故的發生率低,以後則慢慢增高,為了平衡之考慮,保險費始終穩定的一個比例收取,這樣導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險費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儲蓄性質,因此解除合同時應當退還,這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差為利息=現金價值。人壽保單可以用於質押,人壽險保險人不得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費。

2、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中止和復效

(1)中止:

①中止的適用情形:分期繳納保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②中止的後果: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2)復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3)解除:

①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解除的後果: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死亡險

所謂死亡險,是指所有保險合同中,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1、原則: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險,包括1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例外: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險,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機構規定的限額。

3、其他:需要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4、受益人制度

(1)受益人的性質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金原則上不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全部支付給受益人。

(2)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二者許可權不同。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可以單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5、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繼承

(1)沒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受益人放棄受益權,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的情形:

A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2)推定死亡: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6、年齡誤保

年齡誤保,簡要言之,就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

(1)年齡誤保,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權的消滅:A解除權應當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消滅。B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解除權消滅,即使此刻知道解除事由不超過30日,也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C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年齡誤保,且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限制,少付保費的。

後果:不可以解除合同,只能更正或者補交保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年齡誤保,且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限制,多付保費的,退還多餘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