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點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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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保險合同的特點與種類的知識,歡迎閱讀。

保險合同的特點與種類

一、什麼是保險合同?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二、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徵外,還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徵。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狀況,合同被區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是指當事人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後者是指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的代價。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時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這種保障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形式。有形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無形保障則體現在精神方面,即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們能夠解除後顧之憂。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就必須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屆滿時的賠付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但是,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接受與否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經監管部門審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險知識,不熟悉保險業務,很難對保險條款提出異議。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就表示同意保險合同條款,即使需要變更合同的某項內容,也必須經保險人同意,辦理變更手續,有時還需要增繳保費,合同方才有效。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為射幸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給付義務,即保險人的義務是否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尚不確定,而是取決於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但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而且也是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但是,由於保險當事人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因為,保險標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後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險人通常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狀況對保險經營來說關係極大。另外,保險經營的複雜性和技術性使得保險人在保險關係中處於有利地位,而投保人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更需要誠信,即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範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係,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型別。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型別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 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物件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物件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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