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款屬於夫妻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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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是指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規定:“一次性買斷工齡所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性質上說屬於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

買斷工齡款屬於夫妻共有嗎?

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買斷工齡款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但是有一項概括性規定即“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個人財產,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獲得買斷工齡款,原因是為當時年代的國企改革做出了貢獻和犧牲,而遭受利益損失被買斷工齡,是對你的另一種補償形式,體現了你的個人價值,因此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故而買斷工齡款不適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精神及原則上來說,這隻能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

買斷工齡法律規定: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3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