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2016年社保繳費基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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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2016年社保繳費基數調整

近日,記者從上饒市社保局瞭解到,我市印發《關於確定2016年度年參保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對2016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進行了調整,最低繳費基數從去年的2312元/月調整至2547元/月,最高基數則由去年的11556元/月,調整至12732/月。

據瞭解,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根據上一年度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而變化調整的。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月繳費基數;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月最高繳費基數。根據省統計局公佈的資料顯示,2015年度我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44元。因此,2016年我市社會保險繳費最低基數為4244×60%≈2547元,最高繳費基數4244×3=12732元,分別比上年增加了235元、1176元/月。

我市各社保經辦機構將在7月對參保單位職工按新的繳費基數進行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並對之前各參保單位按去年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的2016年1月至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行補差,最大限度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

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評論:社保繳費基數調整亟待法定

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若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標準,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通過調整社平工資的方式,來增加社保收入。

進入年中,各地城鎮非私營單位的社會平均工資陸續公佈,社平工資是制定社會保險徵繳基數上下限的依據。社平工資上調,意味著基數的上下限也隨之上調。人社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多數職工按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繳費基數上調影響少數低工資員工。

全國有就業人員7.97億(2014年),城鎮就業人員為3.93億人,納入到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統計的只有1.828億人,占城鎮就業人數僅為46.5%。2015年,全國的社平工資為62029元,只代表了這1.8億城鎮非私營單位的職工,高達2億以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不納入社平工資的統計。

經過調整,近幾年全國各地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基本定為社平工資的60%。按人社部的說法,“此前的測算表明,社會平均工資的60%,是一個地方大多數勞動者能夠達到的”,“大多數職工是按本人工資作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只有少數收入偏低的職工和少數收入偏高的職工,繳費基數不是本人工資”。但這個說法可能是錯的。

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15年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僅為非私營單位職工的64%,假設私營單位職工的工資是線性分佈,那意味著至少有1億私營單位職工的工資低於社平工資的60%。考慮到社平工資的統計口徑包括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四大塊,這意味著年終獎、過節費等全部納入統計。而執行中,多數私營企業沒有將其計入到社保繳費基數中,所以私營單位職工月實際平均工資要遠低於統計資料,人數遠遠超過1億人。

從全國資料看,2014年全國養老保險繳費人數為2.53億,保費收入2.55億,其中有3548億是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按28%的總費率計算,月繳費基數為2537元。當年的全國社平工資是4697元,繳費下限應為2818元。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省份的職工繳費基數都是按最低基數繳費的,即使東部發達地區,很高比例的職工也是以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所以每年例行的社平工資調整,提高了最低基數,確實大面積地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降低了職工的收入。

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和個稅起徵點一樣,都直接影響著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稅)水平。但從政策初衷考慮,將個稅起徵點納入到較高的法律的框架內,增加了調整的難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調整。而社保處於較低的法律層次,則有利於政府頻繁調整,增加收入。

考慮到社保已經成為企業用工的負擔,政府也多次提出要降低社保繳費水平,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的調整應該參照個稅起徵點的調整機制執行。由全國或各級人大以法律或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徵收標準,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通過頻繁地調整社平工資的方式,來增加社保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