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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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別一:為完成公司定額任務延長工作時間怎麼計算

加班費計算方法

宋某是一家五金機械廠的員工,從事零件加工工作。單位規定,每一名加工工人每月必須完成80個零件的加工量,基本工資2600元。超過80個的,每個計100元發獎金。宋某在該廠工作一年七個月,後離職。因為關於工資問題與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提出仲裁。仲裁沒有支援宋某,遂訴至法院。

宋某認為,單位規定的每月80個零件的加工量過高,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為了達到公司規定,自己不得不每天加班一個小時,甚至有時休息日也在加班。而公司從未支付過加班費。但公司提出的證據顯示,大部分工人都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最低工作量,不少工人每月能多完成近20個零件加工,因此安排的工作量並沒有問題。而宋某的工友也證明平時宋某工作效率並不高,上班時間接打電話、聊天休息的情況較多。最終法院同樣駁回了宋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工作時間後,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班。宋某在標準工作時間內沒能完成定額任務,又無法證明公司規定的工作量超出正常水平,因此,他延長的工作時間不能算作加班。

型別二:輪班制的職工有加班工資嗎?

胡某在一家塑料製品廠工作,因為要操作機床,公司實行輪班制。每臺機床四名工人三班倒,上三休一。因為機器一直不停,因此胡某幾年來也一直按照公司的規定工作,即使遇到法定節假日也沒有休息。去年,公司同胡某解除了勞動合同。胡某要求公司支付以往的加班工資,公司認為他們實行的是輪班制度,每次下班以後要隔24小時才來上班,正好輪到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也不應當再支付加班費。

最終,胡某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節日的,應當視為加班。最後胡某拿到了8000餘元的加班費。

法官說法

現在不少行業都實行輪班工作制,對於很多輪班制的職工來說,很少考慮節日加班費的事,但實際上,實行輪班制的職工,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的,同樣視為加班,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輪班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型別三:計件工資怎麼算加班費

王某在一家服裝廠從事服裝加工工作,公司主要實行計件工資制度,規定職工輪班作業,每做好一件服裝發給工資20元。王某一般每月工資為1600元左右,效率高時可以得到2000元左右。 2012年開始,由於公司經常接到時間較緊的訂單,便安排王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之後,公司以王某每月工資1600元為基數,折算出其平均小時工資標準,並據此向其發放加班工資。王某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協商無果後,訴至法院。王某認為,加班期間工作任務繁重,工作效率與平時最高相仿,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20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資1800元為基數。最終,在法院調解下,公司支付了10000元的加班費。

法官說法

這家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度,但是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卻改為按照計時工資制度計算,已是錯誤;而且,在確定計算基數時,公司不顧王某實際的工作效率,以其效率較低時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變相減少其加班工資,更是錯上加錯。實際上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加班的情況,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