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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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低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嗎?

紀某系某市私營鞋廠職工,1996年3月15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鞋廠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仲裁委員會受案後,經調查,該鞋廠由於要趕活,1996年元旦後每天加班1小時,其中每月還有兩個休息日不休息,但紀某的工資才領到320元。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報酬外,實領工資130元。而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70元。企業認為紀某的工資320元已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而不同意向紀某增補工資。仲裁委員會調解無效,裁決企業補發紀某一、二兩個月工資報酬計131.5元。

分析:

這是一起因工資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該企業對最低工資問題缺乏正確理解。《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如果勞動者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其中《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津貼屬於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中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上述規定對最低工資的含義表述得十分清楚。而本案中,該鞋廠支付給職工紀某的全部工資為320元,但由於該廠基本上每天都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且有兩個星期天不休息,支付給職工的實際工資只有130元,低於當地170元最低工資標準40元。這就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個人的工資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專案,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防止出現只向職工提供工資的綜合數額,而隱藏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