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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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你喜歡。

如何進行工傷鑑定

1、什麼是工傷鑑定?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所謂“傷殘”,是指遭受上述傷害或職業病之後,雖經醫治療養,仍不能完全復原,以致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包括五官、肢體缺損和智力喪失兩大類。傷殘表現為永久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鑑定、賠償三個階段,其中工傷鑑定又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2、工傷鑑定程式如何規定?

申請工傷鑑定的程式一般為:

1)到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而申請的等級評定或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4)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受傷人員可以獲得相應補償。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的,那麼傷者應當憑藉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才可辦理工傷鑑定。因此,在此提醒大家,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存留一份。這樣在出現糾紛後,才能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3、工傷鑑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傷殘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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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一、如何確定工傷傷殘等級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或通過單位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評殘。評殘後,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及傷殘津貼。在提出申請時,需提供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病歷等,並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申請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將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在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再延長30日)。申請人對鑑定結論存有疑義時,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再次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有什麼關係

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喪失之間有什麼關係?

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將有新依據可循。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定,今年5月1日起,將執行勞動能力鑑定新標準。

此標準是工傷職工享受待遇的依據,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新標準全稱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依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解為五個門類,劃分為十個等級共573個條目。為符合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條件的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提供了準則和依據。

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增加了引用標準,將醫療依賴劃分為一般醫療依賴和特殊醫療依賴,將護理依賴與分級原則掛鉤,取消了一些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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