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該如何申請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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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又可以叫做工傷傷殘鑑定,這是在對工傷事故處理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程式。如果不進行工傷鑑定的話,那麼就不清楚職工的具體傷殘情況,就無法進行對應的賠償。

工傷職工該如何申請工傷鑑定

如何申請工傷鑑定

醫療期終結後,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受傷職工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鑑定申訴期為半年。具體程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協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

工傷鑑定程式的法律規定

工傷鑑定程式的法律規定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鑑定程

工傷鑑定程式的法律規定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工傷鑑定程式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鑑定流程是什麼

工傷在勞動爭議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問題了,但是狠毒當事人不知道工傷鑑定的流程。那麼工傷鑑定的流程到底是什麼呢?小編整理一篇文章,為您詳細介紹。

申請手續:一次性提交以下資料: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影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2、填交《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4、職工工傷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影印件一份,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6、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7、繳交鑑定費;

鑑定時間

1、符合醫療終結標準和醫療終結期限的,一般在鑑定材料交齊後60日內由市勞鑑辦

安排鑑定。特殊情況可再延長30日作出鑑定結論。

2、因骨折、關節損傷、神經損傷等醫療終結期限未滿、康復

具體程式為:

 工傷傷殘能力鑑定的提出請求程式

1、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工傷的相關資料。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確定證明;

3、填寫完整的生產能力鑑定提出申請表;

在工作人員發生損害或患職業病被確定地認為是工傷後,經醫治傷情相對牢穩後存在殘疾、影響生產能力的,由僱主單位、工傷人員或其直系家屬向僱主單位所在地方區、縣生產能力鑑定機構提出生產能力鑑定提出請求。那裡面職業病人員的生產能力鑑定向市生產能力鑑定機構提出請求。

 工傷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工傷鑑定時要交什麼材料呢?我想很多人遇到的時候都會比較迷茫,或許有人知道需要一份申請工傷鑑定的申請書。那麼申請工傷鑑定需要什麼材料呢?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綜上所述,在申請工傷鑑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需要填同工傷鑑定申請表,和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醫院的診斷書。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有哪些呢?對於工傷傷殘鑑定有什麼意義呢?我們要怎樣才能實現工傷傷殘程式的正確性呢?或許還有很多人想要知道這方面的知識吧,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收集了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a)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b)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c)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工傷傷殘鑑定的六個步驟是什麼?

工傷傷殘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式一般為: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建議當事人諮詢律師以獲得法律服務,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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