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令) 已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釋出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對於原先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等進行了全面修訂,現把有關賠償標準及依據歸納整理如下:
2015年6月起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 | |||||
1 | 醫 療 費 | 實際發生醫療費發票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
2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每天30元(單位支付) | |||
3 | 交通、食宿費 | 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單位支付) | |||
4 | 殘疾輔助器具費 康復性治療費 |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
5 | 停工留薪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 |||
6 | 生活護理費 | 實際護理人員誤工收入 | |||
7 | 工傷復發費用 | ||||
一次性 | 8、傷殘補助(基金) | 9、醫療補助(基金) | 10、就業補助(單位) | ||
一級 | 27個月本人工資 |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 |||
二級 | 25個月本人工資 |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 |||
三級 | 23個月本人工資 |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 |||
四級 | 21個月本人工資 |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 |||
五級 | 18個月本人工資 | 20萬 | 9.5萬 | ||
六級 | 16個月本人工資 | 16萬 | 8.5萬 | ||
七級 | 13個月本人工資 | 12萬 | 4.5萬 | ||
八級 | 11個月本人工資 | 8萬 | 3.5萬 | ||
九級 | 9個月本人工資 | 5萬 | 2.5萬 | ||
十級 | 7個月本人工資 | 3萬 | 1.5萬 | ||
工傷醫療就業 |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 | ||||
工亡 待遇 |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的20倍為576880元。 | ||||
職業病 |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 ||||
本人工資 | 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