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工傷事故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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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

2015年浙江省工傷事故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新形勢,加快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我省自1991年開展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以來,這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參保覆蓋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式也不夠規範,工傷爭議案件仍在逐年增加。《條例》的頒佈施行,為規範工傷保險工作,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對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充分認識實施《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條例》的貫徹執行列入各地各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一)省內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僱工工資總額乘以其繳費費率之積。統籌地經辦機構應根據個體工商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個體工商戶的繳費費率。

(二)鑑於目前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縣(市)級統籌的實際,為有利於平穩實施,可以繼續實行由設區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今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參加省級統籌的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設區的市的市本級統籌。

(三)全省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徵繳。各級勞動保障、地稅、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抓緊銜接,儘快完成工傷保險費徵繳的移交工作。

(四)各統籌地工傷保險基金現有的結餘作為儲備金,自2004年起,各統籌地從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作為追加儲備金。統籌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結轉的歷年結餘彌補;當年出現重大工傷事故,導致上年結轉的歷年結餘仍不足彌補的,由歷年儲備金彌補;歷年儲備金仍不足彌補的,由統籌地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支付30個月,六級支付25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支付30個月,六級支付25個月。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九級支付4個月,十級支付2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九級支付4個月,十級支付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週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八)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九)按照《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鑑定三套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儘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的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的施行提供應有的組織保障。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工傷保險涉及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貫徹執行《條例》為契機,紮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認真學習對照《條例》規定的各項條款,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政策規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各種有效的方式,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衛生、民政、人事、編制、安全生產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絡,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