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殘保金的徵收標準和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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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的最新政策是什麼?徵收的標準是什麼?又有哪些常見的問題?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

2016殘保金的徵收標準和常見問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範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徵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緻殘人員,經鑑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常見問答諮詢

問:什麼是殘保金?

答: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繳物件包括哪些?

答:徵收物件為本市行政區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問:新辦法所稱的殘疾人包括哪些?

答: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問: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必須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二是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是必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問: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如何計算?

答: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計算口徑為準)

問:何種情形可以免徵保障金?

答:2015年1月1日以後,新註冊企業,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問:殘保金如何申報稽核?

答: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領取《河北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並加蓋公章、在本單位就業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和影印件、上年度含工資發放單的原始記賬憑證(含殘疾職工支付工資憑證)、所報殘疾職工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等資料,向屬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稽核認定。與財政部門有直接撥款關係的用人單位,向與財政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稽核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問:殘保金如何徵繳?

答: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財政扣繳;企業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繳。

問:殘保金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答: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本單位的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資訊,並保證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一套人馬、多個牌子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合併申報。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或不能準確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及相關資訊的,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區城鎮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準。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徵收機關負責催報並追繳保證金。如仍未繳納的,由殘保金徵繳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用人單位對責令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公訴。逾期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公訴,又不履行繳納決定的,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