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未按約定裝修是否能解除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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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訴稱,原被告曾簽訂《某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攬本市三門路房屋的裝飾工程,承包方式為全包,總價款5萬元,工期自2007年9月24日開工,至2007年11月25日竣工。合同簽訂後原告已支付合同款4萬元,但被告在工程中大量使用不符合同約定的材料,隱蔽工程也未通知原告驗收,原告曾提出異議,被告卻在工程未完工的狀態下於2007年11月25日擅自撤離施工現場,導致原告無法如期入住,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故要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某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從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按每日50元計算;3、要求被告返還多收取的裝潢款項6055元;4、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在外租房損失從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按每月3000元計算。

合同案例:未按約定裝修是否能解除裝修合同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7年9月25日簽訂《某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攬本市三門路房屋的裝飾工程,承包方式為全包,總價款5萬元,工期自2007年9月24日開工,至2007年11月25日竣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被告應賠償50元等內容。合同簽訂後,被告進場進行施工,原告則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萬元。施工過程中,雙方因被告未通知原告驗收材料及驗收隱蔽工程等問題產生矛盾,原告曾對被告使用的材料提出異議,被告卻於2007年11月20日擅自撤離施工現場,致成訟。

【案件要點】:是否應解除合同,退還裝修費?

【律師評析】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託某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對係爭房屋內被告已施工的工程價格進行審價,該公司經稽核後確認被告已施工工程造價為33945元。

審理中,原告稱係爭房屋經有關部門對施工工程進行審價後,原告為減少損失,於2007年4月7日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已入住,由於被告逾期竣工,原告以每月3000元的價錢在外租房居住。期望法院在計算租金損失時考慮到原告另行裝修需要一個合理期限,從而支援原告有關租金損失計算至2008年5月7日的`訴請。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本院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且在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退場,造成逾期竣工及係爭房屋長期空置,原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給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並無不當,應予支援。被告已施工工程經審計價格為33945元,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退還多收取的工程款6055元亦屬合理,應予支援。至於原告主張的在外租房損失一節,本院認為被告逾期竣工導致原告無法按期入住,原告已提出證據證明其在外租房居住,該損失被告理應賠償,至於賠償的標準本院將根據本案案情並結合市場行情予以酌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曹某與被告某某室內裝潢公司簽訂的《某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某某室內裝潢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曹某逾期竣工違約金6700元;

三、被告某某室內裝潢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某裝修工程款6055元;

四、被告某某室內裝潢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曹某租金損失(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止,按每月2000元計算)。

如果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審價費1500元,由被告某某室內裝潢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