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釋義: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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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釋義:第四十七條

婚姻法釋義: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釋義】 本條是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他方財產的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該條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離婚後發現上述行為如何解決的規定。

這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侵犯的物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外,本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從性質上說,屬於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屬於雙方或一方的收入,無論各自收入的數量多少,也無論其中一方有無收入,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對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在共有關係消滅之前,財產權利是一個整體,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如果沒有平等的處分權,平等的所有權就是一句空話。所以,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平等的處理權,依照民法關於共同共有的原理,是指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揹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特別是對共有財產作較大的變動時,如出賣、贈與等,更應徵得他方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如果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是一種侵犯共同財產所有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是違法行為的客觀表現。隱藏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轉移是指私自將財產移往他處,或將資金取出移往其他帳戶,脫離另一方的掌握。變賣是指將財產折價賣給他人。毀損是指採用打碎、拆卸、塗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偽造債務是指製造內容虛假的債務憑證,包括合同、欠條等,並將所涉共同財產據為己有。

上述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不包括過失行為,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只要沒有故意,不屬於本條規定之列。另外,必須以侵佔另一方財產為目的。一方實施上述行為,就是要將本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部分財產據為己有。

本條所稱離婚時,是指離婚訴訟期間,即從起訴到執行終結的期間。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他方財產,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有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於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依照民法理論,原則上應均等分割。該款中所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或者偽造的債務侵佔的那一部分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對少分的具體份額或比例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理。該規定同婚姻法規定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是否矛盾呢?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的確定,是由我國目前廣大婦女的經濟能力和男子仍有一定差距的國情決定的,同時也是憲法關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在婚姻法上的具體體現。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排除有女方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可能;如果出現,也應當依照本款規定處理。兩者沒有矛盾,並行不悖。

該款還對離婚後,即離婚案件已審理終結,人民法院的有關財產分割的調解書、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發現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處理作了規定。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這部分共同財產由於被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所侵佔而未能發現,因而法院也未能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通過偽造債務等非法手段據為己有的,都是對另一方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另一方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這一部分財產進行再次分割。在分割時,關於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則仍應適用。

本條第二款是對實施第一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的規定。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就是因為這些行為干擾或者破壞訴訟秩序,使訴訟不能順利進行。為維持訴訟秩序,制止妨害訴訟的行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應當對妨害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以及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規定了制裁措施,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採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罰款的金額,對個人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拘留又稱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採取罰款或拘留的強制措施,必須經法院院長批准,並由人民法院出具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行為人對罰款和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關於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條主要是針對行為人的行為嚴重妨害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或者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的情況。